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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25 生效日期: 2010-11-25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文号: 石政发[2010]4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石政发〔2010〕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采取八项措施,稳定市场价格,保障市场供应,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市场供应,促进价格稳定。进一步落实扶持农业生产的各项措施,近期投入1000万元加大蔬菜基地建设,大力支持速生蔬菜生产,扩大种植规模,组 织好冬季蔬菜、生猪、鸡蛋等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应,完善落实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进一步做好粮食、食用油、猪肉等大宗 商品的储备工作。同时,做好绿豆、花生、大蒜等小宗商品尤其是蔬菜的储备,及早安排“双节”市场供应,确保价格基本稳定。

  

   二、对低收入群体发放临时农副产品价格上涨补贴,安排好困难群众生活。认真研究农副产品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 挂钩的联动机制,尽快制定出台补贴政策,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发放临时价格上涨补贴,确保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

  

   三、建立生活必需品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价格调控相关工作。市政府决定建立由发改、商务、农业、畜牧、林业、物价、交通、供销等部门参加的联 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粮、油、肉、蛋、奶、菜等主要农副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信息监控网络,具体调控和指导生产、流通、仓储、批发、销售、监 管工作,第一时间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平抑价格波动。

  

  四、适时启动价格应急干预措施。强化市场监测,实行价格日报告、周监测、月分析制度,必要时启动价格应急干预措施预案,对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实行提价申报和限价干预,保持物价基本稳定。

  

  五、恢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利用价格调节基金对低收入群体进行补贴;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对农副产品的生产流通环节给予补贴;对重要商品储备给予支持等,切实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应急调节作用。

  

  六、保证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生产。扶持农药、薄膜等生产企业,保证农资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稳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近期供气、供水、供暖等涉及群众利益的公用事业产品价格不得调整提高。同时,进一步落实治理和规范收费的各项规定,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七、严格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市场价格巡查,采取提醒、告诫、警示等事前防范手段,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价格执法检查,整顿和规范农贸 市场、商场、超市等乱收费、乱涨价行为,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恶性炒作,非法谋取暴利,以及不按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备案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严厉查处;对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以及合谋涨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八、加强舆论宣传和信息披露。完善价格信息发布制度,科学、准确、及时发布市场信息,澄清不实报道,正确引导社会各界和群众客观看待价格波动,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

  

  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2010年12月1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赴各县(市)、区调查了解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和市场运行情况。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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