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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鲁政发[2010]77号文件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01 生效日期: 2010-12-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办字[2010]20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鲁政发[2010]77号文件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鲁政发〔2010〕77号文件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0〕200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贯彻落实鲁政发〔2010〕77号文件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任务分工,抓紧制定本部门、本单位落实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配套措施,抓 好贯彻落实。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并将各项工作的年度完成情况汇总报 省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贯彻落实鲁政发〔2010〕77号文件
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重点工作分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市场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 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安监局、省林业局、省煤炭局、 山东电监办、民航山东安全监管局、山东煤监局负责)

  

  (六)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一)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制度。坚持预防为主,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 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 案。(省安监局、省煤炭局、省气象局、山东海事局、山东电监办、山东煤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严 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 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 罚。(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严格执行“打非治违”制度。要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对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严厉打击,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对非法违法行为必须做到“五个一律”: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 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地方政府要一律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 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 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要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治理,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 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各行业主管、 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 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 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省安监局、省煤炭局、山东煤监局、省监狱管理局牵头,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等有关 部门配合)

  

  (六)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1.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加强企业安全培训师资建设, 确保全员培训质量。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省煤炭局、安监局、山东煤监局、省监狱管理局分工负责)

  

   (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 产责任保险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依据不同地区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通过调整缴费比例,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 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安监局、省煤炭局、山东煤监局、山东保监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八)严格执 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一年内 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 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煤炭局、民航山东安全监管局、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煤监局分工负责)

  

   (九)严格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严格执行客滚船舶“逢七不开”、矿山企业“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和“矿山调度室10项授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 的规定。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省安监局、省煤炭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 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人防办、山东煤监局、山东海事局分工负责)

  

  (十)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情况,修订我省配套办法,确保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制办牵头,省财政厅、省安监局配合)

  

   (十一)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较大 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国资委、省煤炭局、山东煤监局及有 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二)严格执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

  

   1.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 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系统要在2年之内完成。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逾期未安装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 证和生产许可证。(省安监局、省煤炭局、山东煤监局牵头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黄金公司、省冶金公司等配合)

  

  2.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的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要在2年内完成。(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牵头,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安监局配合)
  (十三)严格执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 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 四)严格执行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 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 故的,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强地下矿山设备安全管理,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矿井输电线路通过易燃可燃材料部位时,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护装置,电 缆吊挂必须平直、牢固,接头严密。凡是发现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检查、维护、更新不及时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 工负责)

  

  (十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制度。

  

  1.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责任。(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六)严格执行化工企业试生产方案备案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严格执行试生产方案备案制度,接到企业备案申请后,安全监管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审查,凡是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具备试车条件的,一律不允许试车。(省安监局负责)

  

   (十七)严格落实外包工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单位、承租单 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 (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安监 局、省水利厅、省煤炭局、济南铁路局、山东电监办、山东煤监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十八)严格执行城区地面挖掘安 全确认制度。施工企业在挖掘地面前,要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保护措施,并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作 业,严禁在不明情况下,进行地面开挖作业。管道业主单位要对地下管道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的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确保地下危险化 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九)严格落实应急救援演练制度。每年汛期前,所有煤矿和地下非煤矿山都要组织开展一次停产撤人演练活动,其他高危企业、高层建筑和地下商场每年都要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指挥体系。(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严格监督管理,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划发展制度。

  

  1.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监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2.加快产业重组步伐,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 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局、山东煤监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严格执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制度。

  

  1.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积极提出政策性建议,争取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煤炭局、山东煤监局配合)

  

  2.各级政府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三)严格执行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下达整改指令和逐级挂牌督办制度,省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 较大事故查处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并实行严格的备案制度。(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省监察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严格执行安全目标考核和通报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承诺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和企业单位。各级政府每季度要召 开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严格控制事故指标。每季度通报一次事故控制指标情况,年终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省政府安 委会办公室牵头,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 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处)级“一岗双责”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的,要按规定追究市(厅)级“一岗双责”分管领导或主 要领导的责任。(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检察院、山东煤监局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

  

  (一)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

  

   1.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 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安监站(办、所)和执法中队的监管执法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省安监局、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大型企业集团积极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强化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建设。

  

  1.建立完善具有独立性的安全生产评价、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省安监局、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分工负责)

  

  2.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在抓好13个省级区域性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的基础上,各市、县(市、区)要针对本地区的产业结构和重大危险源,建立专 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要建立省、市、县(市、区)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煤炭局、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海事局、山东煤监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四)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做到技术装备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凡是没有达到基本安全要求的,要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企业限期改进,使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和条件。(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1.积极创建“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省教育厅等部门分工负责)

  2.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制作发放安全生产宣传光盘、教育读本等,普及安全生产常识,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安全意识。(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建设。坚持评选表彰“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县”、“安全示范社区”、“安全标准化示范园区”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 作先进企业”,通过创建先进单位,示范带动,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同时,认真总结基层企业实现本质安全生产的做法,推广典型经验,把好的做法形成制 度,建立起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省财政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更加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定期分析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有 针对性的工作措施。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并严格落实下矿井、进车间、登渔船检查制度,市级领导干部每两个月一次,县级领 导干部每月一次。(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

  

  (二)加强综合监管工作。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发挥安委会办公室平台推动作用,全面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分工负责)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网格化监管要求,对当地企业包括 中央驻鲁企业、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省安监局、省国资委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省监察厅、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煤监局及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五)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1.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分工负责)

  

  2.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省广电局、省安监局分工负责,各新闻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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