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10]245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2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金融办:
《西安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西安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融资担保发〔2010〕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9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07号)精神,加强对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一、规范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和审慎监管的理念,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坚持规范整 顿与促进发展相结合,大力培育充满生机活力、可持续审慎经营的市场主体,加快建立健全权责分明、监管有效的管理体制机制,依法维护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秩 序,切实防范化解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任务目标:通过规范整顿工作,确保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得到全面落实,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自律能力显著增强,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逐步在全市建立起规范的融资性担保业服务体系。
二、规范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西安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公 安局、陕西银监局及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等部门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全市规范整顿工作组织实施和工作协 调。
三、规范整顿的范围
《陕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0〕9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前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包括其他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
四、规范整顿的内容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要求,遵循全面统筹、规范发展、先易后难、优胜劣汰的原则,就以下四方面内容进行规范整顿:
(一)市场准入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是否有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行为,公司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二)业务范围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及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
(三)经营行为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是否规范操作,准备金提取、风险集中度和投资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
(四)高管和从业人员队伍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等。
五、规范整顿的工作安排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整体部署,我市将于2011年3月前完成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尽快确定辖区规范整顿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负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部门),成立金融办的由金融办负责,未成立金融办的由 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指定负责部门。负责部门向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认真传达国办发〔2010〕7号文件、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和《暂行办法》,抓紧梳理辖区内担保机构情况,督促其认真进行自查整改,全面落实规范整顿目标任务。
(二)各担保机构认真对照《暂行办法》中的要求和规定进行自查自改,认真填写附件1-5表格等资料,于12月20日前向所在地负责部门提交。
(三)各负责部门对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递交的资料认真核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并书面说明变更事项情况。核查完毕后,填写《××区、县、开发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及相关说明资料,并加盖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公章,于12月31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2-3家业绩优良的中介机构,委托其对全市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应的正式报告,于2011年1月底前完成。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介机构的核查报告,对各区、县及开发区报送的汇总表及相关说明资料进行复审。对于确认合格的担保机构发放填报《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登记报告书》(省金融办印制),并出具《××公司验收初审意见》;对于符合变更要求的担保机构出具《××公司变更同意函》。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担保机构资料、登记报告、初审意见、同意函等一并上报领导小组审议,于2011年2月底前完成。
(六)根据领导小组审议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我市规范整顿工作报告提交市政府审定,其后,相关资料及报告报送省金融办复审。省金融办于2011年3月31日前对符合合格的担保机构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六、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在规范整顿期间,初审合格的担保机构有变更事项的应一并提出申请。此外,根据不同的变更事项提交相应材料(参照《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陕金融发〔2010〕7号)。
(二)公司名称中无“担保”字样,但规范整顿后继续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应予以更名,在公司名称中增加“融资担保”字样。
(三)初审合格的条件是:《暂行办法》出台前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暂行办法》出台前与商业银行业务合作记录,且主营业务突出;经过县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确认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规范整顿整改到位;注册资本已经达到或经过注资达到《暂行办法》要求的最低限额;各项业务指标达到审慎性要求。
(四)初审不合格的担保机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或截止2011年3月31日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取消其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经营资格,监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为其办理确认和变更登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再与其进行业务合作。
七、规范整顿工作要求
此次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关系到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密切关注不稳定因素,确保规范整顿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
(一)各担保机构应按时向当地负责部门报送审计报表等相关资料。对在规范整顿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其经营资格。
(二)各负责部门要加强组织保障工作,按照要求及时开展规范整顿工作,要视其为规范全市融资性担保市场秩序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
(四)市金融办要充分发挥牵头、组织、协调及审核确认职责,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工作。
(五)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对新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严格落实前置审批有关规定,并负责做好重新确认后的变更登记工作。
(六)中小企业促进局要配合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甄别确认工作。
(七)财政部门要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督,做好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银监部门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范整顿各项工作,发现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非法集资或者高息揽储、放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要及时向市政府通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九)人民银行要密切关注担保机构的资金变化情况,一旦发现涉嫌洗钱问题,应及时启动反洗钱系统进行处置。
(十)公安机关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要及时果断处置。
(十一)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规范整顿工作的宣传,做好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形成良好氛围。
附件:1. 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阶段需提交的基本材料目录
2. ××担保公司进行规范整顿核准的申请书
3. 西安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情况统计表
4. 西安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5. 西安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自查报告提纲
6. ××区、县、开发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情况汇总表
附件1:
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阶段需提交的
基本材料目录
一、《××担保公司进行规范整顿核准的申请书》(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复印件。
四、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原件(经营时间不足两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合作银行出具的合作证明及近两年与合作银行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合同资料。
六、事业性质担保机构提交创办单位出具的担保机构可实际运作的担保资金数额及来源的证明文件。财政出资的需出具财政部门的出资证明。
七、《西安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情况统计表》(附件3)。
八、《西安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4)及任职资格申请材料(见中国银监会《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6号令第九条)。
九、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西安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自查报告提纲》(附件5)。
十一、担保机构的分支机构还需提供企业法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函。
十二、担保机构在规范整顿期间需要增资的,还需提交关于增资的申请书、董事会增资决议、重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申报材料及表格一律用a4纸张,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统一左侧装订,一式五份,加盖公章。
附件2:
××担保公司进行规范整顿核准的申请书
西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为×××××××××××××××××××××××××××,特申请对我公司基本情况进行核准。我公司按照《关于开展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要求报送相关材料(附后),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担保公司(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西安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情况统计表
(截至2010年11月30日)
一、基本情况 | |||||
1.机构名称 | | ||||
2.组织形式 | | ||||
3.企业性质 | | ||||
4.法定代表人 | | ||||
5.联络人 | | ||||
6.电话 | | ||||
7.传真 | | ||||
8.注册地址 | | ||||
9.经营地址 | | ||||
10.成立时间 | | ||||
11.注册资本(万元) | | ||||
12.实收资本(万元) | | ||||
13.经营范围 | | ||||
14.在职人员人数 | | ||||
15.分支机构设置 | | ||||
16.担保费收费标准 | | ||||
二、银行合作 | 协作银行 | 风险分担比例 | 协议放大倍数 | ||
1.协作银行1 | | | | ||
2.协作银行2 | | | | ||
3.协作银行3 | | | | ||
4.协作银行4 | | | | ||
5.协作银行5 | | | | ||
6.协作银行6 | | | | ||
… | | | | ||
三、股东状况 | 股东名称 | 法人股东的企业性质 | 出资额 | 出资方式 | |
1.股东1 | | | | | |
2.股东2 | | | | | |
3.股东3 | | | | | |
4.股东4 | | | | | |
5.股东5 | | | | | |
6.股东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年数 | 自开业累计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反担保方式 | | ||||
14.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情况(是否为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担保) | | ||||
| 本年数 | 自开业累计数 | |||
| | | |||
| | | |||
| | ── | |||
| 本年数 | 自开业累计数 | |||
1.累计代偿笔数(笔) | | | |||
2.累计代偿总额(万元) | | | |||
3.累计代偿损失(万元) | | | |||
4.代偿率 | | ── | |||
5.损失率 | | ── | |||
八、财务状况 | | | |||
1.实现收入总额 | | ── | |||
其中:担保费收入 | | ── | |||
2.实现利润(或亏损)总额 | | ── | |||
3.纳税总额 | | ── | |||
4.资产总额 | | ── | |||
九、机构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建议 | |||||
|
填表说明:1.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指融资性担保以外的担保业务。
2.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
3.企业性质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民营独资、民营控股、外资独资、外资控股。
附件4:
西安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姓名
拟任职务
任职单位
填表时间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应打印或使用钢笔填写,手写字迹应清晰、端正。
二、表内所列项目要实事求是、认真填写,不得遗漏或隐瞒。如不存在所列事项,应填写“无”;如存在,请详细填写,填写不下的可加附页。
三、本表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职务。
四、照片用近期二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五、“学历”、“学位”、“毕业院校”、“毕业时间”分别填报最后取得的学历、学位,最后毕业的院校和时间。
“学历、学位”指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所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包括高中、中专、大专、大学本科、研究生;学位包括学士、硕士、博士。
六、学习简历包括境内外的学习经历。
七、专业培训情况应填写曾接受的3个月以上的境内外培训以及最近5年接受的3个月以内的短期培训。
八、工作履历从首次参加工作开始填写,并详细填写从事的具体工作内容。
姓名 | | 性 别 | | 民族 | | 贴 照 片 处 |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 国籍 | | ||||||
护照号码 | | 身份证号 | | ||||||||
学 历 | | 专 业 | | ||||||||
学 位 | | 毕业院校 | | ||||||||
毕业时间 | | 参加工作时间 | | ||||||||
技术职称 | | 授予部门 | | ||||||||
家庭地址 | | ||||||||||
学习经历 | 起止年月 | 院 校 | 专 业 | 毕(结、肄)业 | 脱产/在职 | ||||||
| | | | | |||||||
| | | | | |||||||
| | | | | |||||||
培训经历 | 起止年月 | 举办单位 | 培训内容 | 证书名称 | |||||||
| | | | ||||||||
| | | | ||||||||
| | | | ||||||||
工作经历 | 起止年月 | 工作单位、部门 | 职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奖惩 状况 | | ||||||||||
熟悉 何种 专业 技术 及特 长 | | ||||||||||
其它 材料 (复印件) | 1.身份证; 2.学历证书; 3.学位证书; 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附件5:
西安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自查报告提纲
一、公司概况
(一)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二)股权结构及出资人简介;
(三)所有权/股权状况及发展历史简要说明;
(四)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的文件名及文号。
二、公司治理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名单;
(二)部门及岗位设置,组织结构图,本年度部门与岗位设置变动及其影响分析;
(三)分支机构设置,分支机构分布及数量、机构发展规划;
(四)人员规模及绩效考核制度。
三、业务开展
(一)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种类、规模;
(二)近三年合作银行名称、家数、余额、发生额;
(三)近三年对中小企业、“三农”经济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情况(户数、余额、发生额);
(四)是否开展再担保业务及债券发行担保业务;
(五)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种类、规模;
(六)非担保业务种类、规模;
(七)近三年融资性担保及非融资性担保的履约情况。
四、财务状况及制度
(一)收入、成本及损益基本情况及原因分析;
(二)担保费率确定原则;
(三)财政等外部的风险补偿情况;
(四)财务会计制度建设情况。
五、合规经营
(一)是否主要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0倍;
(三)除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外,是否对外投资与本机构存在利益冲突,其总额是否高于净资产20%;
(四)是否为母公司或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
(五)是否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六)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0%;
(七)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5%;
(八)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30%。
六、内部控制及风险控制
(一)资本对安全的保障
1.资本金运用情况;
2.融资性及非融资性的担保放大倍数;
3.资本需求预测及资本增补计划。
(二)信用及市场风险
1.融资性及非融资性的担保余额的风险结构及反担保情况;
2.风险集中度分析(最大单户与最大10户、关联客户群、时间、产业、区域);
3.为关联企业融资性及非融资性的担保情况;
4.代偿、损失、追偿及其变化趋势分析;
5.准备金提取情况及其充足性评估。
(三)流动性风险
1.资产负债期限配比及比率分析;
2.流动资产构成及质量。
(四)内控制度
1.业务操作规程;
2.担保评估、风险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与处置制度;
3.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五)操作风险、法律及声誉风险
1.客户投诉情况;
2.案件及损失情况;
3.涉诉情况及影响评估。
附件6:
××区、县、开发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情况汇总表
┌─┬─────────┬───┬───┬────────┬─────────┬─────┐
│序│ 单位名称 │ 法定 │注册资│股本结构│ 经营范围 │申请变更事│
│号│ │代表人│本(万│├─────┬───┤项│
│ │ │ │ 元) ││《办法》规│ 其他 │ │
│ │ │ │ ││ 定业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股本结构按“×××××出资×××××万元人民币”格式填写;
2.《暂行办法》规定业务,若经营全部规定业务的填“全部”,经营部分业务的逐一填写;
3.申请变更事项应填写具体、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