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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04 生效日期: 2011-01-04
发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11]1号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辖各金融机构:

  

  城乡小额贷款保险试点工作自去年启动以来,在市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密切合作,试点工作总体进展平稳、开局良好,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对落实市委、市政府鼓励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战略,缓解“三农”和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 意义。同时,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作为一项全国首创的新型金融业务,开创了银行保险合作新典范,对于促进金融创新与金融合作作了积极尝试。各金融机构要把 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作为一项支持地方经济和加快培育小企业金融、实现业务转型升级的重要任务和努力方向,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努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加快建立健全配套政策措施,为试点工作发展营造有利环境,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推进产品升级和工作流程优化

  

  (一)适度提高单户贷款额度上限。根据市场需求,对于各类贷款客户适当提高贷款上限。其中初创期小企业最高额从100万元提高到300万,创业者(个体工商户)从10万提高到最高100万元,农业种养殖大户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二)实行差异化费率。在总体保费水平有所下降的前提下,共保体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贷款利率、贷款期限、所属行业等因素,综合确定费率水平。对优质客户、续保客户给予适当优惠,对其他客户适当提高费率以提高风险覆盖水平。

  

  (三)增加产品灵活性。各试点银行可与共保体协商,设计个性化、差异化具体产品。各试点银行贷款利率可在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130%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各试点银行与保险机构之间的风险分摊比例和方式,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共保体具体协商安排。

  

   (四)优化业务办理流程。试点银行和共保体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建立银保信息共享平台,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对借款人简化办理手续,提高资信调查 和业务办理效率。共保体要尽快在县(市)建设网点,增配工作人员。对于首次贷款客户,银行应原则上在3天内完成调查审核,共保体一般在 1个工作日内出具承保意见。

  

  三、加大工作力度,推动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一)强化激励考核。市政府将对各金融机构开展试点情况纳入金融服务业年度考评内容。各试点银行要继续整合和完善现有考核激励办法,制订针对性强、力度大 的措施,调动基层行社和业务人员积极性,确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常态化有序开展。各县(市)区要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的联动,发挥政府协调引导优势,灵活 运用各种载体,搭建多种形式的平台。各县(市)区的推广开展情况将纳入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评比范围。

  

  (二)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各试点机构要结合自身产品体系有针对性地加大宣传投入力度,同时可借助政府窗口、园区等平台进行推介,提高客户对产品的认知度。保险机构要发挥自身渠道优势拓展宣传,同时要加快构建保险营销机制,开拓新市场。

  

  (三)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市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都应将开展此项试点作为支持小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商业银行可在与共保体协商并达成合作协议的前提下,经市金融办备案,参加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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