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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对我省基本药物价格进行调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18 生效日期: 2011-01-18
发布部门: 山东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鲁卫规财字[2011]7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对我省基本药物价格进行调查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对我省基本药物价格进行调查的通知

  (鲁卫规财字〔2011〕7号)

  

  各市卫生局,物价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6号)要求,为合理确定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价格,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使用到质优价廉的基本药物,经研究,确定对我省基本药物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进行全面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每个市选择3-5家社会零售药店、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115个县(市、区)所属全部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近三年(2008-2010年)零售价格或实际进货价格。

  

   二、调查方式:社会零售药店基本药物零售价格,由各市卫生行政和价格主管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采取现场查看,调阅销售记录等方式填报(调查目录可 通过http://www.sdyypt.net/upload/2011.xls网址下载)。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组 织,基层医疗机构通过平台提供的目录直接填报。

  

  三、数据报送:社会零售药店的调查数据,由市卫生局、物价局审核后,发送至:sdyypt@163.com。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调查数据经审核后,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传(操作方法见平台内《关于报送基本药物采购信息操作说明》)。

  

  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调查数据全面、及时、准确,调查结果请于2011年2月15日前上报。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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