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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次保险机构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25 生效日期: 2011-02-25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保监稽查[2011]233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情况通报会和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精神,做好2011年保险市场秩序规范工作,巩固2009年第一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成果,推动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经研究,我会决定开展第二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机构范围包括各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和控股公司,下同)、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时间区间为2010年全年数据,如有需要可上溯或下延。

  

  (二)检查重点

  

  1、重点科目数据不真实情况。各公司要以原保险保费收入、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赔付支出、退保金、准备金、再保险、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和“小金库”为重点,全面排查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情况。

  

  一是原保险保费收入科目应重点关注虚增保费、截留保费、虚假批退、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等数据不真实情况。二是业务及管理费科目应重点关注通过虚构经济事项或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套取资金用于支付高管和员工薪酬奖金福利、个人侵占挪用、支付中介手续费或好处费等数据不真实情况。三是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科目应重点关注直销业务挂靠中介虚开中介发票套取手续费用于支付给正式员工、无资格中介或个人手续费、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等数据不真实情况。四是赔付支出应重点关注假赔案、虚假列支理赔查勘费用等数据不真实情况。五是退保金科目应重点关注改变条款约定退保等数据不真实的情况。六是准备金科目应重点关注利用准备金调节利润,未经相应内部程序变更准备金评估政策、方法和金额,重大变更未予及时披露等数据不真实的情况。七是再保险应重点关注未严格按照业务预估政策、重大再保险风险测试或合同分拆等有关制度导致分出保费、分保费收入和分保费用科目数据不真实情况。八是金融资产科目应重点关注金融资产会计分类和计量方法不准确、随意调整变更类别等数据不真实情况。九是固定资产及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应重点关注不动产投资账面计量不真实或不完整、会计分类不正确、初始计量或后续计量不准确等数据不真实情况。十是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应重点关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的核算方法(成本法或权益法)与投资实质不相符、初始计量与后续计量不准确等数据不真实情况。十一是投资收益科目应重点关注在进行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等投资时投资收益的确认是否准确、及时。十二是“小金库”应重点关注账外资金来源、去向情况。十三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还应重点关注违规关联交易情况。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上述重点检查自有资金运用对应科目。

  

  2、2009年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后续整改情况。各公司要重点自查2009年第一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后修订完善规章制度、调整账务处理、追回不当得利、内部处罚各项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执行,长效机制是否有效运行等情况。未纳入2009年第一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范围的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应对照第一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的有关要求(保监发〔2009〕8号),对公司财务业务内控体系进行自查。

  

  (三)时间安排

  

  本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具体分为两个阶段:

  

  1、保险公司自查整改阶段:2011年3月10日至7月20日,各公司开展自查以及处理和整改工作,并在2011年7月20日前上报自查报告。

  

  2、监管部门抽查处理阶段:2011年7月至11月,保监会和各保监局将对各公司自查报告进行审核评估,选取部分公司进行重点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

  

  二、自查相关要求

  

  (一)组织实施要求

  

  1、组织领导。各公司要立即成立第二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领导组织。各公司、各级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财务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财务、业务、内审、合规、内控等部门参加。各公司要指定一名联系人,加强工作联系。

  

  请各总公司(含参照总公司管理的外国保险公司公司,下同)于2011年3月15日前,将自查工作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联系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上报我会稽查局,各公司省级分公司要同时上报当地保监局。


  2、制定方案。各公司要尽快制定自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包括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各个领域,要明确自查内容、工作分工、责任部门和人员、时间进度、责任追究等内容。各公司要召开全系统专题工作会议,层层传达,全面落实,确保实施方案和要求传达到各条线、各级机构,不留死角。

  

  3、强化领导。各总公司对自查工作负总责。各机构一把手要亲自督办、定期过问。要充分发挥内审、合规、内控部门作用,对玩忽职守、疏忽遗漏或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高管人员责任,确保整个自查工作不走形式、不走过场。

  

  4、依规处理。各公司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部门和人员归属,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处理。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追究高管人员责任。对于涉及违法犯罪问题的责任人,要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5、彻底整改。对于涉及不当利益输送的,各公司要追讨相关财物。涉及调表调账的,要如实调整。发现体制机制和内控漏洞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完善内控体系,形成促进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的长效机制。

  

  6、督办督查。上级机构要派工作组赴现场督办抽查下级机构自查和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其中各集团公司工作组现场抽查范围要覆盖每家子公司,各总公司工作组现场抽查不少于30%的省级公司,各省级分公司工作组现场抽查不少于40%的辖内分支机构,同时要保证抽样的随机性和覆盖面的代表性。

  

  (二)自查报告报送要求

  

  各公司应于2011年7月20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工作,形成自查情况书面报告,并填写本通知附表一至附表六(见附件),以纸质和电子两种方式一并报送至监管部门。各公司要对下级机构报送数据进行核对、汇总,合并本级数据后报送至保险监管部门。各集团和控股公司应将本级自查情况报告及附表报送至保监会稽查局;各公司公司应将本级和各省级分公司自查情况报告及附表汇总后报送至保监会稽查局;各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将本级和辖内分支机构自查情况报告和附表汇总后报送至当地保监局。

  

  1、各公司上报的书面自查报告至少要反映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要详细报告组织过程、自查范围、重点科目以及具体自查方法、抽样比例等内容。二是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要逐案如实说明自查发现的问题、性质、涉及金额,梳理违规资金来源去向,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从公司内控等角度分析查找原因。三是处理情况。要与自查发现的问题一一对应,逐案描述具体的处理依据、处理对象(具体机构和责任人),处罚措施及其执行情况。四是整改措施。要逐案描述调账科目和金额,修订完善内控制度的具体内容,建立防范化解风险长效机制的情况,尚未整改的要说明原因及下一步措施等。五是2009年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整改工作后续落实情况。2009年数据真实性检查后修订完善规章制度、调整账务处理、追回不当得利、内部处罚各项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执行、长效机制是否有效运行等。未纳入2009年第一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范围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应按第一次数据真实性自查要求,说明自查财务业务内控情况。六是督办抽查情况。要详细描述对下级机构督办抽查覆盖面、抽查结果以及处理情况等。

  

  2、各公司要按照填制要求,如实填写并上报附表一至附表六。一是数据不真实性情况汇总表,填写自查发现各重点科目数据不真实金额、合计金额以及对利润总额(税前利润)的影响情况。二是数据不真实性情况明细表,填写自查发现各重点科目数据不真实的明细数据。三是保险机构资金运用数据不真实影响金额表,由总公司填写资金运用自查情况报表影响金额,分支机构无需填写。四是保险机构资金运用数据真实性主要项目确认表,由总公司填写资金运用主要检查项目自查结果,分支机构无需填写,如果分支机构存在不动产投资数据不真实情况的,由总公司汇总填列。五是处理整改情况汇总表,填写自查处理整改的总体情况。六是处理整改情况逐案明细表,逐案填写对机构、人员处理和整改的详细情况。

  

  3、各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对自查报告及其附表一至附表六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签字负责。各总公司的自查报告及其附表要由法定代表人签发并签字,报送至保监会稽查局;各省级分公司的自查报告要由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发并签字,报送至当地保监局。

  

  我会和各保监局将严格审核评估自查报告。对于未按要求报送的,我会将退回公司重新上报,并视情节轻重,将其列为第二阶段重点抽查对象,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应的高管人员责任。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联 系 人:稽查局宣伟

  

  联系电话:010-66286380

  

  传 真:010-66288177

  

  电子邮箱:jichaju@circ.gov.c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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