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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02 生效日期: 2011-04-02
发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布文号: 本政办发[2011]4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本溪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

  


  一、区划水源范围

  

  除2009年省政府已批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桓仁水库水源外,本次列入区划的饮用水水源为本溪市县级政府所在地以上的集中式城镇饮用水水源,共5个,其中4个在用、1个备用;4个河流型水源、1个水库型水源;1个为外域供水的水源-“引细入汤”输水工程细河取水水源(详见附件1)。

  

  二、区划方案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和本溪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确定了本溪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详见附件2)。

  

  三、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为非开采和非旅游区,禁止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2.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设置排污口;

  

  3.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通行及设置码头;

  

  4.从事网箱养殖、垂钓、游泳、放养畜禽、种植农作物;

  

  5.堆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

  

  6.挖沙、取土;

  

  7.设置油库;

  

  8.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9.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它活动。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二级保护区内为严格限制建设区,禁止下列活动:

  

  1.新设置排污口,现有排污口要依法取缔;

  

  2.新建、扩建、改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3.堆放、贮存危险化学品或工业固体废弃物;

  

  4.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5.在15度以上坡耕地开垦耕作。

  

  (三)准保护区内为控制建设区,禁止下列活动:

  

  1.利用水域清洗装载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

  

  2.超过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排放废水,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总量;

  

  3.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的农药、化工、造纸、制药、制革、印染、电镀、冶金、选矿等项目,其它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规定;

  

  4.严重影响下游水质和水量的其它行为。

  

  (四)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1.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2.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3.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或滥用化肥;

  

  4.使用炸药、毒药捕杀鱼类和其它生物;

  

  5.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通过保护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本溪市列入本次区划的城镇水源基本情况(略)

  2.本溪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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