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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做好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5 生效日期: 2011-04-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建发[2011]140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和《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65号)规定,做好房屋产权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2月17日以后网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各房屋登记部门除收取《房屋登记工作规范》(京建权[2008]827号)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核对并收取以下材料:

  

  (一)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原件。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需核对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原件、婚姻证明原件、户籍证明原件并留存复印件;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核对暂住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三)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还需核对军(警)身份证、北京市居民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并收取军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原件。

  

  (四)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通过购房家庭资格核验的,需核对身份证明原件、婚姻证明原件、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二、已通过购房家庭资格核验并网上签订购房合同的,各房屋登记部门需收取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待地税网上核验系统运行后,可不再收取纸质证明),不再收存已交纳社会保险的纸质证明。

  

  三、经核对材料,如申请人登记时提供的原件与通过购房家庭资格核验时留存的复印件相符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四、以赠与方式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应先到网签窗口进行购房家庭资格核验,核验通过后,各房屋登记部门再按本通知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201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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