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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户口迁移及子女上学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23 生效日期: 2011-06-23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发布文号: 新人社办发[2011]9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公安局、教育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公安局、教育局,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北等5个省自治区开展博士后工作分级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50号),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包括农村户口以及城市户口未就业子女,以下同)户口迁移及子女上学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户口迁移问题

  (一)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设站单位所在县(市、区)公安部门凭盖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章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落户介绍信》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迁出、迁入地公安派出所为博士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博士后一起流动。设站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凭盖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章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子女办理暂住户口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件,为其配偶、子女办理暂住户的手续。

  (三)博士后期满出站,分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作的,当地公安部门均凭盖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章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出站落户介绍信》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为其本人、配偶和子女办理落户手续。

  二、关于子女上学问题

  (一)各地幼儿园和中小学应准予本地区博士后子女就近入园和上学,不应以暂住户口为由收取额外费用。

  (二)博士后子女可在暂住户口所在地报考重点高中和普通中学。如他们原在重点高中上学,经过考核合格后,可转入对等重点高中。

  (三)博士后子女入托、上学、报考(转入)中学,均凭盖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章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上学介绍信》到暂住户口所在地教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附件:1.国家科委、公安部(86)国科发干字0398号文件(略)

   2.国家科委、国家教委(86)国科发干字0751号文件(略)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信(落户)式样(略)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信(入园、学)式样(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

  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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