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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27 生效日期: 2011-06-27
发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发[2011]1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总结了2010年政府系统的反腐倡廉工作,对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推进2011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了部署。根据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经济结构调整、通胀预期管理和市场价格调控、房地产调控、规范和节约用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切实保证政令畅通。(监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审计厅等协办)

  

  (二)继续抓好灾后恢复重建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竣工结算、结余资金、建成项目后期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各类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圆满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监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等协办)

  

  (三)加强对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围绕建设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再造一个都江堰灌区”等重大规划的实施,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督和资金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监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审计厅等协办)

  

  (四)加强对民族地区发展稳定和民生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整合监督资源、强化专项检查、推动建章立制,保障藏区民生工程、大小凉山综合扶贫开发等的顺利实施,促进民族地区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监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省扶贫移民局等协办)

  

  (五)加强对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针对今后一段时期扶贫开发资金投入量大、工程项目多的实际,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强监管,确保扶贫开发见到实效、群众得到实惠。(监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省扶贫移民局等协办)

  

  (六)加强对“民生工程”实施的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资金安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把好事做好、实事做实。(监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等协办)

  

  二、认真治理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和渎职侵权问题

  

  (一)着力解决招投标方面的突出问题。

  

  1.完善招投标法律制度。加强我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完善电子招标等相关法规制度。开展招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行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确保政令畅通和招投标制度的规范统一。狠抓招投标现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严禁领导干部以任何形式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省法制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国资委等协办)

  

  2.深化招投标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强化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职责。建立全省规范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高效、廉洁运行。推进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平台建设,试行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标准以下随机比选办法,探索建立工程项目评标复审机制,切实解决有关领导干部和部门与企业相互串通、暗箱操作等问题,防止行政权力介入,杜绝人为因素干扰,确保招标过程更加公开、透明。(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委编办、监察厅、省法制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国资委等协办)

  

  3.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规范项目决策,严格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程序,对招投标活动和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探索建立公正、高效、统一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以及中介机构、评标专家违规操作等行为,组织开展对投标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抓紧制定《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着力营造诚实守信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加快建立“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和禁入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监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法制办等协办)
 4.加大招投标行政监察力度。加强对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履行招投标监督执法职责的行政监察,严格执行招投标各项纪律规定,严肃查处利用职权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矿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转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为,深挖细查违规行为背后隐藏的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加大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力度。(监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协办)

  

  (二)大力整治土地和矿业权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土地招拍挂制度执行情况清理检查,重点清理和查纠规避招拍挂、违反规定设置土地出让条件、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擅自调整修改土地出让条件、土地前期开发和土地供应、土地出让信息不公开和不对称等突出问题,改进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和操作程序。严肃查纠矿业权审批出让制度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整治应当通过招拍挂出让矿业权而采取协议等方式出让、采取泄露交易信息和进行不公正评估等手段帮助请托人获取矿业权、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矿业权出让审批、滥用自由裁量权以及擅自决定缓交或减免资源补偿费、违规办理矿业权审批手续和颁发相关许可证书等突出问题。积极推进土地和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和监管,建立和完善网上监督系统。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及交易规则。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等协办)

  

  (三)着力解决征地拆迁中的突出问题。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征地补偿机制,进一步规范征地审批程序,落实征地告知、确认和听证制度。在用地审查中,对未严格履行征地程序、低于国家法律和政策确定的标准实施补偿、安置措施不落实、社保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得通过用地审查。要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建立健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调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加强对《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等协办)

  

  三、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一)加强领导干部教育管理。

  

  1.深入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纪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1〕19号)学习教育活动,认真查找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薄弱环节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2.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1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15号)等制度,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监察厅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厅、省外办、省工商局、省广电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等协办)

  

  (二)坚决整治领导干部收受礼金等问题。

  

  1.坚决查处领导干部以各种名义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

  

  2.继续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买卖经济适用房或租赁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利用职权委托理财、获取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
3.着力治理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防范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问题。

  

  (监察厅牵头,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审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证监局等协办)

  

  (三)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工作。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6号)为重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加强对“三重一大”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损害职工利益行为的问责力度,着力解决薪酬管理、职务消费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借企业改制重组之机,内外勾结、贪污受贿、转移侵吞国有资产的案件,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非法利益等案件。(省国资委牵头,监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等协办)

  

  四、坚决遏制奢侈浪费和形式主义

  

  (一)严格控制“三公”支出。

  

  1.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出台《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严格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对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进行重新核编,将乡(镇)公务用车纳入编制管理。积极开展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重点纠正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和违规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及公车私用等问题。积极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公安厅、审计厅、省国资委等协办)

  

  2.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公务接待等规定。公务出差、公务接待要严格控制经费、严格执行标准、严禁赠送礼品。领导干部到基层调研,要尽量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一律吃工作餐。(财政厅牵头,监察厅、审计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协办)

  

  3.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切实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批把关,实现全省党政人员出访总数 “零增长”目标。建立健全禁止公款出国(境)旅游长效机制,坚决制止以学习考察、招商引资等名义公款旅游特别是出国(境)旅游。(省外办牵头,财政厅、公安厅、监察厅、科技厅、商务厅、审计厅、省旅游局、省侨办等协办)

  

  (二)进一步控制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和压缩行政经费。

  

  1.坚决压缩一般性支出,推进节约型政府建设。严格执行行政经费支出预算,用电、用油、用水、因公出国(境)费用、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和公务接待等经费预算,在按规定比例压缩后的基础上继续实行“零增长”。如无特殊情况,不得追加会议费、购置费、修缮费以及庆典活动经费。(财政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协办)

  

  2.严格控制会议。严格控制会议、培训的数量和规模,尽可能利用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避免层层开会。(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财政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协办)

  

  3.进一步减少发文数量。凡是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已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的,不再另行发文。(省政府办公厅牵头)

  

  4.深入开展庆典、研讨会、论坛过多过滥问题的专项治理。(省纠风办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监察厅、财政厅、省外办、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协办)

  

  5.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严肃查处违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审计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协办)

  

  6.合理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体育赛事的节奏和规模,充分利用现有场馆设施,勤俭节约办赛。(省体育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协办)

  

  (三)深化财政管理改革。

  

  1.建立健全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清理和压缩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严格规范省级部门专项项目设立,加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完善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堵塞管理漏洞。大力推行专项资金绩效分配改革,提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透明性。
 2.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和公务卡改革。继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将所有预算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改革范围。加大公务卡改革试点力度,在省级和市级全面推开并进一步巩固完善,县级要在2011年启动改革试点。

  

  3.深化“小金库”专项治理。巩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治理的成果,进一步深化治理工作,扫除盲区、死角,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

  

  4.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制定非招标采购方式、电子化政府采购、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网上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等配套制度和办法。完善评审专家抽取机制,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创新政府采购管理模式,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建设。

  

  5.大力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积极推进编制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把政府所有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提高资金统筹能力。按照“明确责任、规范运作、分步实施”的原则,大力推进预算信息公开。今年省里将继续公开2011年省级财政预算、2010年省级财政决算,并深化省级部门预算公开。继续推进重点专项资金公告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三公”支出预算决算公开工作。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实际,深入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项目。

  

  (财政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协办)

  

  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坚持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注重从政策层面维护群众利益。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的通知》(川府发〔2011〕6号),把公共政策公众参与、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五大必经程序。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听证制度、执行情况后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省法制办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协办)

  

  (二)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省再次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已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对应落实相关审批事项的取消或调整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再进行审批;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做好承接;对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完善监管措施,变审批为服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省政府确定的原则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以增强公开运行的透明度,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做到市(州)、县(市、区)同一层级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的名称、数量、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相对统一。参照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适时建立完善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严格执行《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243号),强化责任追究。加强电子监察力度,强化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监察厅牵头,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中心等协办)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各级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保证权力透明行使。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加快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积极推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逐步实现全程电子化网上运行,并进行网上实时监督。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着力解决行政执法部门有权无责、权大责小和权责脱节等问题。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对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严肃追究责任,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省法制办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协办)
 六、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一)全面构建惩防体系基本框架。按照“点、线、面”结合分层次、分系统的总体思路,围绕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个方面的建设任务,全面推动机关、行业系统、城乡基层基本框架构建。加快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初步建立起全面覆盖、层层管理、重点防控、责任到位的风险防控体系。围绕权力运行的重点领域、部门、环节,继续深入查找廉政风险点,探索建立“制度加科技”预防腐败模式,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方式和渠道,优化权力流程,健全内控机制。(监察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协办)

  

  (二)着力推动社会领域预防腐败工作。整治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违规违法问题,积极探索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防治腐败工作,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在高校、国有企业、医院、农村等非行政领域拓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在全社会开展廉洁教育和诚信体系建设,整合相关部门电子化资源和信息资源,构建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府管理方式转变。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引导社会有序参与预防腐败工作。探索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监察厅牵头,财政厅、民政厅、司法厅、教育厅、卫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国资委等协办)

  

  (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对腐败分子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特别是对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监管权等权力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贪污贿赂等行为,不管涉及什么人,不管职务有多高,不论发生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都要坚决查处,严惩不贷。要加强对重大典型案件的剖析研究,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堵塞漏洞,做到查处一起重大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监察厅牵头,公安厅、审计厅等协办)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加强组织协调,认真抓好落实。各牵头部门和单位要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其他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大力配合、积极支持。落实分工任务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请牵头部门和单位商有关单位确定。各牵头部门和单位需将牵头任务落实情况于2011年12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并抄监察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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