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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9-05 生效日期: 2011-09-05
发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发[20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弘扬中华文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实现全市中医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西医并重,坚持政府主导和鼓励社会积极参与,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利用人类文明和现代科技成果,突出中医药特色优势,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前,在全市建成功能完善、特色突出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推进中医药学术继承与创新取得较大进展,建立中医药人才培养和引进的新机制,构建完善的中药材种植加工、中药生产研发和用药安全保障体系,打造济南中医药文化新品牌,确保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居全省领先地位,走在全国前列,为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健全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

  (一)加强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公立中医医院建设,夯实中医药事业基础。加大本级财政投入,争取国家、省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加强市中医医院基本建设。按照国家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市中医医院改扩建;到2015年,建成中医特色突出、综合服务功能强、专科优势明显、学科体系健全的现代化综合性中医医院、国家级示范中医医院,充分发挥其在我市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中心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各县(市)区政府在区域卫生规划中要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按照国家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到2015年前完成本县(市)区中医医院的改扩建和设备配置,改善就医环境和设备条件,建成中医特色明显、综合服务功能较强的区域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中心;章丘市中医医院要达到“三甲”标准,其他县(区)中医医院均达到二甲中医院标准。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按国家标准设置中医临床科室和中药房,中医床位数应占总标准床位数的5%以上,三级医院门诊开设中医专业不少于3个,二级医院不少于2个,医院各临床科室要通过与中医临床科室建立协作机制等形式提供中医药服务。

  (二)推进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实施中医药服务和中医药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战略,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加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标准化建设,到2015年,全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科、针灸推拿科、中药房和中药煎药室标准化建设率达100%,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中医科、中药房标准化建设率达100%,均配备充足的中医特色诊疗器具和必备中药;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2名,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乡村医生或执业医师,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全覆盖。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对口帮扶工作,市级中医医院对口帮扶县级中医医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县(市)区中医医院对口帮扶乡镇卫生院,切实提高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

  (三)完善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组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试点,探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服务项目和服务模式。开展“养生保健送万家”活动,组织中医药养生保健讲师团,深入机关、企业、社区、学校、乡村,进行中医药养生保健科普宣讲。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推进冬病夏治、夏病冬治、冬病冬治、中医膏方、亚健康预防保健与干预服务,积极参与中医药重大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

  (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完善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准入机制,促进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建设,鼓励建设民营中医专科医院。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经市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新农合定点、科研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继续教育、服务准入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三、加强中医药学术继承与创新

  (一)加强中医药学术继承。开展名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设立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研究室、名中医工作室,整理、研究、传承名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技术方法、诊疗经验。开展中医药传统技能继承型人才培养,做好学术流派整理研究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保中医药传统技术与流派传承发展。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活动和继续教育项目,做好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养和乡村医生中医专业学历教育。

  (二)推进中医药特色名科建设。加大对中医重点专科(学科)建设投入,列专项配套经费予以支持,在全市培育并形成专业覆盖齐全、地区分布合理、特色优势明显、创新能力较强的重点专科群体。重点培植5个国家级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和1个国家级中医重点专科、6个省级中医重点专科、20个市级中医重点专科。各县(市)区要扶持建设3-5个中医重点专科,不断完善中医特色专科优势,传承中医药文化和优势技术。

  (三)加快中医药科技进步与创新。加大对中医药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相结合的中医药研究队伍,加强对中医治疗有优势的常见病、多发病的研究,提升中医临床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县(市)区级以上公立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要按照年业务收入的1%设立科研基金,用于中医药临床学术研究。重点加强具有临床优势的重点病种的研究,力争到2015年至少有10个病种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治疗居国内先进水平。鼓励开展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注重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四)促进民族医药发展。加强民族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建设,改善就医条件,满足民族医药服务需求。重视民族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民族医药人员素质。加强民族医药继承和科研工作,支持中药民族医药文献的校勘、注释和出版,开展民族特色诊疗技术、单验方等整理研究,筛选推广一批民族医药适宜技术。

  四、促进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

  (一)加快人才培养与引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并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中医药人才培养。各中医医院要根据中医药学科的特点和中医药人才成长的规律,探索建立中医药人才培养的新机制,重点加快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到2015年前,全市要重点培养和引进10名中医药学术领军人物,20名优秀中医药学科带头人,60名优秀中医药人才,100名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制定政策鼓励大中专中医药类毕业生到基层中医医疗机构工作,鼓励西医师学习中医,培养中西医结合人才。开展名中医评选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进行奖励。

  (二)坚持中医药同行评议。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在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研立项、成果奖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方面实行同行评议。进一步完善中医药人才评价制度,制定体现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评价标准,改进和完善中医药人员专业资格考试方法和标准。

  五、推进中药产业化建设

  加强对中药资源的有效保护、研究开发和可持续利用,重视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建立一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基地,建设一批道地中药材种植规范化生产基地,加快实现中药种植的现代化和产业化。支持中药材生产企业参加ga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提高中药材生产质量,确保中药材稳定生产供应和中药用药安全。积极培育中药名厂、名店、名药。开展中药饮片统一招标采购试点,探索有效的中药饮片保障供应途径,逐步实行中药饮片质量安全溯源管理,保证中药饮片质量。支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研发和使用,鼓励中药剂型创新,鼓励将名老中医验方研制成使用方便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5年以上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依法简化制剂审批程序,加快审批。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可以在技术协作、对口支援的医疗机构调剂使用。二级以上公立中医医院应按标准建立中药制剂室。

  六、加快中医药文化建设

  (一)推进中医药文化建设。重点加强中医医院文化建设,在办院理念、医院管理、人才培养、诊疗活动、院容院貌和服务品牌塑造等方面体现中医药特色,每所中医医院至少建设1处集中反映中医药文化的场所。在全市范围内遴选一批名人遗迹、历史古迹或有规模、特色的文化展示场所,建设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打造中医药文化品牌。加强中医药科普宣传,发挥中医类学术团体和基层卫生机构的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广大人民群众推广中医药知识。
(二)扩大中医药对外合作与交流。开展多层次的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扶持和协助有条件的重点中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巩固和扩大民间交流合作成果,扩大我市中医药事业开放程度,提高我市中医药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七、完善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保障政策

  (一)完善中医药事业投入与补偿机制。坚持政府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的投入补偿机制和有利于中医药人才成长的用人机制。县(市)区要设立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卫生投入优先向中医药事业倾斜,主要用于中医重点学科(专科)建设、人才引进培养、科技研究推广和基层卫生机构中医药科室建设等。公立中医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补贴政策性亏损等原则上由本级政府承担,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应给予专项补助。逐步增加中医经费补助范围,制定鼓励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补助政策。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制定完善促进中医药服务的保障政策。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研究制定引导参保人员有效利用中医药服务的政策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药品目录条件的中医诊疗技术、中药饮片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使用中医药治疗的,其医药费用报销比例要比使用其他治疗的提高10%;对住院病人采取针灸治疗的报销90%;在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对全部使用中医药治疗的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参保人员,其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不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通过实施总额预付、单病种结算以及人均定额结算等复合式结算办法,鼓励定点医院充分使用成本低廉、利润率高的中医药服务。

  八、加强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市中医药工作协调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协调、督导中医药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发改部门要将中医药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重点项目建设的投入,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抓好中药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科技部门要加快构建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加大对中医药科研立项和资金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投入政策,对中医药发展给予支持,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中医药管理体系建设,会同科技、教育、卫生等部门抓好中医药人才引进和学术带头人培养工作;负责将中医药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定合理的中医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中医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标准不得低于同级综合医院。农业部门负责中药材种植规划制订和生产技术推广,抓好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建设。林业部门负责制定木本中药材发展和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规划,指导木本中药材生产和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抓好木本中药材种植和药用野生动植物培育基地建设,加强对珍贵稀有药材的保护。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中医药技术质量标准,加强市场管理。卫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中医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同时履行好对中医药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职能。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物价、知识产权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加强中医药管理体系建设。按照中医药的自身特点和规律,加强中医药行业统一规划和管理。健全中医药管理体制机制,强化中医药管理队伍建设。各级公立中医医院中医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70%,新进医药人员要以中医药人员为主,突出中医办院方向。县(市)区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的撤销、合并、转变性质等要按照法定程序征求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自身建设,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严格中医药服务的各项准入制度,完善技术标准,切实加强中医药行业管理。

  (三)强化中医药宣传与监督执法。要大力宣传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营造良好发展氛围。积极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综合统计制度,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建设。加强中医药执法监督,规范中医药市场秩序和服务行为,净化中医药市场,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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