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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04 生效日期: 2011-11-04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新人社发[2011]12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局,“三油一铁”社保中心: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基本内容,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配套规章,其发布实施为实现社会保险精确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化管理机构一定要深刻领会发布实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把贯彻实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领会,制定落实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工作的监督;信息化管理机构要为个人权益记录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务,要对《通知》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进行信息化处理,并确保个人权益记录单基本信息项目的准确完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把贯彻落实《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作为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不断健全工作机制,规范业务流程,确保个人权益记录的完整准确。全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要求,于每一业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按照《通知》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和邮寄信封样式,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以邮寄方式送达本人,未成年人的个人权益记录单应寄送监护人。

  二、加强协作,确保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化管理机构要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关工作。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足额列支个人权益记录工作经费;建立与工商、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等相关部门交换信息的机制,为开展个人权益记录的比对工作创造条件;加强与电信、邮政、银行等机构的合作,确保将个人权益记录的查询、寄送等各项服务落实到位。

  三、加强管理,开展自查

  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化管理机构要对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通知》确定的五个方面的重点自查内容,立即组织对本地个人权益记录的保密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细致的自查活动。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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