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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公文格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15 生效日期: 2011-11-15
发布部门: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唐环发[2011]186号

  按照河北省环保厅政务公开会议精神和市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公文报批和制发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文格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提高公文质量,维护公文严肃性,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增强公众监督观念,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现就规范公文格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规范公文格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

  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要切实提高对规范公文格式重要性的认识,加强行文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起草公文,杜绝公文格式不规范、掉字漏词错别字,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现象的发生。

  政府信息公开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要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二、切实做好公文起草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需要以环保局名义发文的,要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进行编辑排版,并认真填写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发文稿纸中的紧急程度、密级、主送单位、抄送单位、拟稿部门、拟稿人、核稿人、附件、主题词等事项,由拟稿部门主要负责人、局主管领导或局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经办公室对公文格式进行审核后登记编号。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以环保局名义发文的,拟稿部门填写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发文稿纸时,要在密级栏目中填写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不予公开的文件要在发文稿纸下面空白处简要说明不公开理由。拟稿部门负责同志和部门局主管领导在签署审核意见时,要对公开属性、不予公开理由进行审核。办公室登记编号前,应先复核公文处理表上的公开属性或不予公开理由等要件是否已经完备,对于要件不完备的行政公文暂缓登记。对于确定为主动公开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予以公开。同时,各处(室)、局直属单位要按照《唐山市环境保护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见附件),注重加强日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报送工作。

  三、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各处(室)、局直属单位要正确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进一步增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意识。在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时,要按照“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局主管领导全面审查后予以公开,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布,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唐山市环境保护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唐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根据《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确定我市环境保护系统公开事项,共18大项,分别是: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牵头单位:法宣处;

  2、环境保护规划。牵头单位:综合计划处;

  3、环境质量状况。牵头单位:监测中心站;

  4、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牵头单位:综合计划处;

  5、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牵头单位:监察支队;

  6、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牵头单位:总量处;

  7、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牵头单位:自然处、污控处;

  8、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牵头单位:综合计划处;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它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牵头单位:环评处;

  10、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牵头单位:牵头单位:监察支队;

  11、监测费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牵头单位:监测中心站;

  12、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牵头单位:监察支队;

  13、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牵头单位:法宣处;

  14、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牵头单位:监察支队;

  15、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牵头单位:法宣处、自然处、综计处;

  16、环境保护部门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牵头单位:机关党委;

  17、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牵头处室:污控处、自然处。

  18、重要会议、领导讲话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环境信息。牵头单位: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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