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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4 生效日期: 2011-11-24
发布部门: 杭州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杭州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  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五条  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发现国家秘密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当及时制止,举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章 保密机构

  第六条  建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保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明确一名主任分工负责。配备兼职保密员,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保密工作由处室和单位负责人负责。同时设兼职保密工作人员。保密工作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增补。

  第八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 贯彻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

  

  (二) 制定修订局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的保密工作;

  

  (三) 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和借鉴保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

  

  (四) 负责审定我局的定密、调密、解密范围和项目,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五) 负责指导和检查机要、通信、 信息宣传、报道、会议、文书等方面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密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确定:

  

  (一) 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二) 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知悉人员,同时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 日常工作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及时上报上级保密部门确定密级;

  

  (四)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请示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即时变更。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延长或缩短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部门决定,也可以由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二条  定密工作的承办、审核和密级的确定由涉及秘密处室(单位)具体承办,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台帐制度,及时纪录各处室(单位)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有关情况。

   第四章 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移动存储介质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十六条  所有秘密载体,均属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私有。工作需要,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妥善保管。涉密人员工作变动或退休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属于绝密事项的秘密载体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限定直接需要部门的有关人员或专人使用。

  

  第十八条  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九条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二十条  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二十一条  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必须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二)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三)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参加涉外活动原则上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

  

  第二十四条  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第二十五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登记造册,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后,送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场所集中监销。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五章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涉密人员必须符合保密工作基本要求,上岗前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进行保密法制和保密知识教育。

  

  第二十七条  涉密人员在岗期间,要对其政治态度、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定期考察,对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要及时调离。

   第六章 涉密会议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应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明确规定出席、列席范围,并认真执行签到制度。会议主持人在会前要向与会人员宣布保密纪律,与会者要严格遵守。

  

  第二十九条  各种工作会议,凡讨论、决定的问题属需要保密的,在未传达或正式发文和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第三十条  会议印发的密级文件,会议期间应指定专人管理,文件应注明密级、统一编号,并予以登记。会议结束前,要把应收回的文件全部收回,妥善处理;准许带回的文件,要附文件目录单,并要求与会者将带回的文件和目录登记、保管。

  

  第三十一条  会议传达涉密内容,应规定传达的范围、时间,与会者不得违反。

  

  第三十二条  有涉密内容的会议,与会者要记在保密手册或专用的记录本上,会后要严格保管,需要收回的按会议要求办理。

   第七章 失泄密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如发生、发现泄密事件,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机关。

   第八章 保密教育检查制度

  第三十四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教育工作人员自觉学习,遵守保密法规,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观念和保密法制观念。

   第九章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三十五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保密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六条  把保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问题,向上一级保密组织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十七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上级关于保密工作的部署,负责监督检查机关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八条  保密工作实行“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分管领导对所分管各业务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把保密工作纳入业务工作管理之中,在研究和部署业务工作时,要对与之相关的保密工作做出部署和安排,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要管到哪里。

  

  第三十九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发展保密技术负起领导责任。要制定规划,加大投入,积极促进保密工作现代化。

  

  第四十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工作人员保密纪律教育,对失泄密案件要从严查处。

  

  第四十一条  领导干部要支持部门开展保密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保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章 领导干部保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的规定》精神,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保证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四十三条  秘密文件要在办公室阅办,不准带回家中,不要积压,不要横传,阅后及时交还。确因工作需要,在家中阅办文件的领导同志,必须有严格的保密措施,不得给无关的人员阅看。

  

  第四十四条  不要随便将秘密文件堆放在办公桌上,离开办公室要把文件锁入办公桌内,锁好户门。

  

  第四十五条  不准在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的秘密。不准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私人通信中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四十六条  不准携带秘密文件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材料,要及时交办公室登记,不得擅自留存,需要传达时,须履行借阅手续。

  

  第四十七条  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以便迅速采取措施,认真追查处理。

   第十一章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根据国家等级保护的基本要求,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有关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系统实际情况进行保护。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四十九条  计算机联网系统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不得联网。

  

  第五十条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五十一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文件进行管理。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会负责我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岗前保密培训和严格审查,并进行定期考核,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章 文件保密制度

  第五十三条  秘密文件的阅读、传阅、保管。

  

  (一)秘密文件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慎重、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

  

  (二)对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等,都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和保密制度,保证不丢失,不泄露,绝密文件在传阅过程中,应制定专人负责,尽量减少接触人员;

  

  (三)秘密文件只能在办公室阅读,不准外带,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把文件带出时,需经领导批准;

  

  (四)对于秘密文件,不经上级制文机关的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自行翻印、复制或转载,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

  

  (五)保管秘密文件的办公室应有必要的保密措施,门窗、卷柜应保证“三铁”。

  

  第五十四条  秘密文件的清理、移交、归档、销毁

  

  (一)秘密文件要实行定期清理、归档、销毁制度,一般文件每季度清理一次,归档每年进行一次,销毁每年进行一次;

  

  (二)管理秘密文件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清理文件,按收文登记簿开具详细目录,向接替的同志办理移交签字手续。领导干部调动工作时,应把手中文件全部交给办公室,如有欠交的文件,必须限期交回;

  

  (三)销毁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刊物等,必须登记造册,经分管领导审批后送交上级保密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理。严禁将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出售给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

  

  第五十五条  秘密文件的传送:

  

  (一)传送秘密文件,须妥善包装密封,表明密级;

  

  (二)机要员递送秘密文件,不得擅自拆阅,不得离开文件,不得带着文件到公共场所,不得交他人代送、代收,要当面交收件人查点清楚后签字;  (三)秘密文件不准用明码拍发,传达密级事项(包括数字)不得用普通电话。

   第十三章 机要文书保密制度

  第五十六条  组织纪律性强,作风正派,严格遵守《保密法》,牢固树立做好保密工作的思想。

  

  第五十七条  负责做好秘密文件的登记、清点、归档工作,协助领导做好文件管理等保密工作。对参加各种具体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材料,要及时登记,妥善管理。

  

  第五十八条  对领导传阅、借阅的秘密文件,要及时主动地办理好传、借阅手续,避免横传、积压、防止带文件回家或去公共场所。如发现文件遗失,及时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五十九条  经常提醒领导办公桌上是否无秘密文件等;在清理领导办公室的报纸、杂志时,要进行检查,防止夹有秘密文件和材料。

  

  第六十条  发现有泄密问题,及时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四章 涉密计算机操作人员保密制度

  第六十一条  严格遵守《保密法》。

  

  第六十二条  不准泄露计算机处理和存贮的各种秘密信息,不准泄露计算机联网的软、硬件加密措施。

  

  第六十三条  不准擅自复制系统文件和变更软件及应用程序。

  

  第六十四条  处理秘密信息后要做好善后工作,防止泄密。

  

  第六十五条  接待外来参观人员,要做到“三定”:定参观项目、定接待人员、定介绍内容和口径。

   第十五章 保密守则

  第六十六条  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第六十七条  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第六十八条  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第六十九条  不该记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

  

  第七十条  不在私人通迅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七十一条  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七十二条  不向家属、子女、亲友泄露国家秘密。

  

  第七十三条  不带密级文件、材料游览公共场所和探亲访友。

  

  第七十四条  不以任何形式向国外亲友和任何外国人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七十五条  发现窃密、出卖秘密的,要敢于斗争,坚决揭露。

   第十六章 保密工作奖励和惩处

  第七十六条  被上级保密工作部门评为保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局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先进单位负责人、先进个人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七十七条  对保密工作出现下列事件之一的部门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一)违反保密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丢失或泄露党和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

  

  (二)对属于国家秘密,因工作不慎未“定密”并造成后果的。

  

  (三)擅自拆阅、抄录、翻印、携带和隐藏扩散国家秘密的。

  

  (四)对盗窃、出卖国家秘密人员或行为知情不报或谎报的。

  

  (五)在危机情况下,只顾个人安危,使党和国家秘密遭受损失的。

  

  (六)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定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规定中未尽事宜,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6年9月印发的《杭州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杭民发[2006]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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