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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30 生效日期: 2011-12-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财税[2011]298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7号)规定,现将我市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本市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对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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