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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利率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21 生效日期: 1995-03-21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农发行字(1995)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5)38号文《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利率问题的批复》精神,现将我行有关利率规定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存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各档次利率执行。 
 
  二、贷款利率 
 
  (一)粮棉油专项储备贷款和其他储备贷款及粮棉收购贷款仍实行优惠利率,即年利率10.08%。 
 
  (二)粮棉油调销和加工企业贷款按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即年利率10.98%。 
 
  (三)粮棉企业其他流动资金贷款执行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即年利率10.98%。 
 
  (四)粮棉油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和科技贷款按现行技改贷款利率执行,即年利率11.7%。 
 
  (五)农林牧水基本建设及技改贷款分别按现行的基建和技改贷款利率执行,即:基本建设贷款1年期以内(含1年期)年利率11.7%;1年期以上至3年期(含3年期)年利率12.96%;3年以上至5年(含5年期)年利率14.58%;5年期以上年利率14.76%。技改贷款年利率11.7%。 
 
  (六)农业综合开发贷款1年期(含1年)年利率11.7%;1年以上至3年(含3年期)年利率12.96%;3年以上至5年(含5年期)年利率14.58%。 
 
  (七)扶贫专项贴息贷款仍执行年利率2.88%。 
 
  (八)扶贫贷款(指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老少边穷地区贷款、边境贫困农场扶贫贷款)执行年利率8.4%。 
 
  (九)林业贴息、治沙贴息贷款按年利率10.98%执行。 
 
  (十)农业发展银行与农业银行之间资金往来清算利率双方暂按年利率10.98%计算。其他同业往来利率由各分行协商确定。 
 
  (十一)系统内资金往来利率 
 
  系统内资金往来利率总行不加利差,暂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执行,即1年期年利率10.98%,6个月期年利率10.71%,3个月期年利率10.44%,20天期年利率10.26%。 
 
  (十二)关于加收利息的规定 
 
  对逾期贷款和被挤占挪用贷款,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加息幅度分别是:逾期贷款为20%,被挤占挪用的贷款为50%,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被挤占挪用,可择其重,不能并处。 
 
  逾期贷款期限的划分,以贷款合同规定期限为依据,贷款到期后,银行同意展期的,贷款期限累计计算。银行不同意展期的,按逾期处理,从贷款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 
 
  (十三)加收利息的范围 
 
  1.粮棉油国家定购、专项储备、特种储备及其调销贷款逾期部分原则上不加收利息。 
 
  2.粮棉油议价收购、加工企业、贸易公司以及多种经营贷款逾期部分,按逾期贷款加收利息。 
 
  3.对挤占挪用的贷款按加收利息规定执行。 
 
  4.发放的其他贷款逾期部分均按加收利息规定执行。 
 
  (十四)改变贷款计算办法 
 
  根据人民银行银传(1994)121号文《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再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规定,从1995年1月1日为界,利率调整以后发放的各项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今后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按合同利率计息。调整日以前已发放的各项贷款仍按原规定的利率计息,合同期满后,改按当日挂牌公告的贷款利率执行。 
 
  三、本规定从1995年3月21日起执行。 
 
  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利率问题的批复 
 
 
(1995年2月18日 银复〔1995〕38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你行农发行字(1994)18号文《关于利率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粮、棉、油专项储备贷款和其他储备贷款以及粮、棉、油收购贷款仍实行优惠利率,即年利率10.08%。 
 
  二、粮、棉、油调销和加工企业贷款按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即年利率10.98%。粮棉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贷款和科技贷款按现行技改贷款利率执行。 
 
  三、原则同意你行农发行字(1994)18号文第五条至第十二条的内容。 
 
  四、利率调整时间为1995年1月1日,调整后的各项贷款利率的计息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4〕12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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