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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9-07-25 生效日期: 2019-07-25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本决定所附的《四川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人均耕地面积低于零点五亩的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自贡市自流井区,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绵阳市涪城区等十三个区,应当按照本决定第一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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