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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部门职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8 生效日期: 2000-04-18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环境保护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适应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新形势,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主要职责明确如下: 


  一、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认真落实“五统一”,即“统一环境保护法规、统一环境标准、统一环境规划、统一环境监测规范。统一环境保护信息发布。” 
  二、明确和落实有关部门环境保护的职责 
  (一)各级政府计划部门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充分考虑环境和资源的承受能力,把环境保护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各级政府经贸部门负责拟订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不符合我省环境保护规定要求设备或者技术的行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防治污染装备和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引导乡镇企业发展无污染、少污染和低资源消耗的产业。 
  化工、冶金、建材、电力、医药、轻工、纺织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行业污染防治计划;积极开发和推广清洁生产技术,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核发企业生产许可证。 
  (三)各级政府计划、财政、金融和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及“三废”综合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财政部门负责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环境保护基金,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统筹安排使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不断拓宽环境保护资金的来源渠道。 
  (四)各有关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环境有影响的新、扩、改建项目审核把关,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登记、审批的项目,计划、经贸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建设部门不得批准设计、施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者进行工商登记,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电力部门不予供电,银行不予贷款。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登记、审批的新、扩、改建电磁辐射项目,无线电管理部门不得发放电台(站)执照。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登记、审批的新、扩、改建放射性工作场所及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卫生部门不得向其发放许可登记证。 
  (五)各级政府农业部门负责对农业生态环境的监测、保护和管理,有效控制农药、化肥、农膜和其他因素对农田、农产品和水源的污染及焚烧农作物秸秆对大气的污染。林业、畜牧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森林、草原植被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乱捕乱猪、乱采乱挖和过度放牧。水利部门负责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保证河道的生态基流,防治水土流失,防止排污单位擅自设置排污口。地质矿产部门负责对地质勘察和采矿、选矿等的监督管理,做好自然地质遗迹的保护,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和治理工作,保护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 
  (六)各级政府公安部门负责对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交通和铁道、民航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船、铁路机车、民用航空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防止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污染。海关负责查禁国(境)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或未经批准进口固体废物原料入境。 
  (七)各级政府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拟订并加快实施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集中供热供气工程及城市绿化、道路硬化等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切实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定建筑施工环境污染防治管理规程,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加强管理城市建筑施工现场和运输车辆,禁止乱堆乱放建筑材料,防治施工噪声和施工扬尘污染。 
  (八)各级政府广播电视、教育、司法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和宣传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增强全民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报道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在各级各类学校开设环境保护课程;司法部门负责普及环境保护法律知识;科技部门负责重大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三、建立健全部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监督机制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本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执法任务,建立健全部门环境保护执法责任制。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各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要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对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执法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职责。部门分管责任人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报告政府予以调整。 
  附: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及分管责任人(略) 
 
 
200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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