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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2 生效日期: 2001-08-22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1]9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9号)精神,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盐务管理局等七部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1年8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意见 
  因自然环境缺碘导致的碘缺乏病,严重危害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影响了人口素质的提高,制约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多年来,特别是1993年国务院召开“中国200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动员会”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重视下,我省卫生、盐业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推行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2000年6月,国家卫生部等部门组织的全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评估结果表明,我省从整体上看,已基本实现了《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提出的阶段目标,但少数地市、县区的工作仍有较大差距。为巩固已取得的成果,实现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政府行为 
  消除碘缺乏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切身利益,是对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落实,必须切实抓紧抓好。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反复性和长期性,真正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消除碘缺乏病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领导,并将这项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和领导班子任职期间政绩考核内容,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非碘盐冲击严重、群众对碘缺乏病危害认识尚未到位的地区,要在加大私盐稽查和宣传教育力度的同时,采取政府行为实施碘盐配售制,确保群众食用合格碘盐。到2005年,全省90%的县区要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2010年,全省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目前已实现目标的县区,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防治成果;基本实现目标的县区,5年内要实现目标;尚未实现目标的县区,要在5年内实现或基本实现,以确保10年内全省实现消除碘缺乏病。 
  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陕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充实办事人员,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确保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持续稳固发展。要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的规定,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提供必需的资金保障。 
  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青 
  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参与和通力协作才能完成。各级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当地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总体指导和协调,拟定防治规划、计划,组织检查、评估。卫生部门负责病情和碘盐的监测监督,开展防治活动和科学研究,制定防治方案、对策,进行技术指导。盐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理顺食盐专营管理体制,坚持食盐批发和零售许可证制度,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产供销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和碘盐检测,大力推行食盐小包装化,保证碘盐质量,满足市场需求。在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配合下,加大盐业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贩运、销售非碘盐的违法行为。教育部门要将已经列入我省小学健康教育课程的碘缺乏病防治知识,按教学要求完成授课计划。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部门及大众传媒要积极宣传报道消除碘缺乏病科学知识和防治活动。计划生育部门要把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纳入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体质服务活动。计划、财政、科技部门要加大对与消除碘缺乏工作相关的机构设施建设、防治监测和科研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实施依法治理,加大执法力度 
  向市场供应合格碘盐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简便、易行、有效、安全的主导措施。必须实施依法治理,加大执法力度,努力管好市场。各地市、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国家关于消除碘缺乏病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陕西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卫生、盐政、技术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思想、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既要加大对外来私盐的打击力度,又要加强对行业内部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同时,还要抓好生产、调运和销售环节碘盐质量的监督,努力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食盐加碘的防治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四、坚持监测评估,做好科学补碘 
  要坚持开展碘盐质量、病情的监测与评估工作,实行分类指导,科学防治,建立健全碘盐质量和碘营养水平监测网络。要在坚持做好各个环节碘盐质量监测的基础上,对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哺乳期妇女和0-2岁婴幼儿等特需人群,在妇女婚姻登记、孕期保健和哺乳期等环节作尿碘水平测定;对新生儿实施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筛查,以准确掌握碘盐质量、病情动态和信息,并开展评估工作。对达不到标准的要及时采取补碘、治疗等措施,防止胎儿和婴幼儿发生智力残疾。同时,要查明高碘地区范围及影响人群,采取相应的科学防治措施,杜绝在高碘地区、高碘人群中强行补碘。 
  五、广泛开展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宣传和健康教育是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一项重要策略,要将每年5月举办的“防治碘缺乏病日”的集中宣传教育活动,与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工作相结合,广泛、深入、持久地动员全社会参与防治碘缺乏病工作。卫生、广播影视、教育、计划生育等部门以及盐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制作碘缺乏病危害及防治知识的电视公益广告、在中小学每年上好一堂碘缺乏病健康教育课、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在交通要道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举办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食用合格碘盐真正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并坚持下去。各级残联、民政等部门,要努力做好对特需人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使这一人群中的碘营养水平偏低者主动接受补碘,预防胎儿早产、死产、先天畸形及胎儿和婴幼儿智力残疾等多种病症的发生。 
  各地市、县区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和本部门实际,制订下一步消除碘缺乏病工作规划。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及时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解决存在问题,加快消除碘缺乏病工作进程。 
 
 
省卫生厅 
省教育厅 
省计生委 
省广电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盐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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