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1]031号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已变更执收主体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函》(京药管办[2000]3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变更医疗器械产品审查收费项目名称的复函》(财综字[2000]15号)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34号)的规定,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为每个品种2000元。
此项收费应按北京市财政局京财预[2000]1637号文件规定纳入预算内管理。
请你局持本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特此复函。
二○○一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