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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局关于加强社会各单位公厕卫生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22 生效日期: 1999-06-22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1999]93号
  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加强社会各单位公厕卫生管理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贯彻落实。 
 
 
1999年6月22日 
 
 
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加强社会各单位公厕卫生管 理及维修改造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第四次全国城市卫生检查在即。依据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标准,城区公厕卫生所占分值较高。因此,加强城区公厕卫生管理,是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重要环节。 
  鉴于我市社会各单位管理的公厕卫生状况较差。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加强社会各单位管理的公厕卫生管理和设施维修改造。根据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  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我们的意见是,社会各单位的公厕都要按照部颁标准的二类公厕标准进行维修改造,同时加强公厕卫生管理并对社会开放。具体工作按辖区由各区人民政府召集本区域内有关单位(名单另行送达)进行动员和部署,各区市容局组织力量督促检查,进行指导。各有关单位必须在7月20日前全部完成维修改造任务,卫生全面达标。 
  上述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附件一;公共厕所建筑标准分类表(略) 
  附件二:西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标准(略) 
 
 
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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