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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多种经营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4-19 生效日期: 1991-04-19
发布部门: 河北省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积极开拓生产经营和服务领域,妥善安置富余职工,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进一步推动企业发展多种经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应在搞好主业,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本单位的闲置设备、厂房、场地等条件,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兴办多种经营企业,安置本企业富余职工。 
  第三条 多种经营企业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行政上隶属于主办单位,经济上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四条 多种经营企业的厂长(经理)可由主办单位委派,也可以在企业内部通过招标、招聘或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多种经营企业行政管理机构不要求上下对口,但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设置必要的管理人员,特别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条 多种经营企业必须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多种经营,为发展多种经营提供便利条件。各委、办、厅、局、公司和主办单位应明确一位领导和指定一个部门负责这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新开办的多种经营企业必须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原企业划小核算单位改为分厂、分店的,不得享受多种经营企业待遇。 
  第八条 已成立劳动服务公司的企业可不再兴办多种经营企业,由劳动服务公司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富余职工和待业青年占职工总数60%以上的多种经营企业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九条 多种经营企业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需要,正确地选择生产、经营、服务项目。提倡利用主办单位的边角余料、废渣、废液、废气等进行生产加工,综合利用;提倡对主办单位的产品进行延伸加工;提倡发展农副业生产;提倡发展社会服务型企业。 
  第十条 多种经营包括:工业生产加工;技术开发、咨询;交通运输、仓储;零售商业、饮食业、维修服务业;种植、养殖、畜牧等农副业生产;文化、艺术和其他国家政策允许的业务。 
  第十一条 多种经营企业除自产产品外,不得经营批发业务,不得搞中介服务业务。禁止经营重要的工业品生产资料和国家统购统销、计划内、专营、专控商品,也不得经营未经本企业进行任何加工的主办单位盈利产品。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对多种经营企业所需流动资金,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经人民银行批准,企业可在内部集资,集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限居民定期储蓄利率的40%。企业集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当于同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部分可列入生产成本,超过部分从企业自有资金或所得税后企业支配的利润中支付。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和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为多种经营企业筹措资金。有条件的主办单位,可用自行支配的资金借给其部分开办费,但要收取不低于同期限银行贷款利息的占用费。高于同期限银行贷款利息的部分,在所得税后企业支配的利润中支付。 
  第十四条 企业用于产品开发、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方面的技措贷款,除用新增折旧基金归还外,可用新增利润税前还本付息。但只限于工业性企业。 
 
 
第四章 税 收 
 
  第十五条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税、免税照顾。对上年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的利润抵补,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五章 财产和留利使用 
 
  第十六条 多种经营企业使用主办单位的厂房、设备、场地等,应根据等价交换原则合理作价,实行有偿占用,使用主办单位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要按质论价。不得化全民企业财产为集体所有。 
  第十七条 多种经营企业自有财产归企业全体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任何单位不得向企业进行摊派和无偿调用企业产品。 
  第十八条 企业留利的分配原则为:生产发展基金不低于50%,职工福利基金不低于25%,其余为奖励基金和分红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部分不得少于30%。 
 
 
第六章 劳动工资 
 
  第十九条 多种经营企业要以安置富余职工为主,富余职工占全部职工比例一般不低于60%。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招收部分城镇待业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但不得招收农村人员。 
  第二十条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主办单位利用富余职工兴办多种经营企业的,富余职工结余的工资留主办单位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全民企业富余职工到多种经营企业后,原所有制身份不变,由劳动部门办理保留全民职工身份手续。期间遇到国家和省统一安排的调整工资时,可按规定调整本人档案工资。离退休时仍享受原单位待遇。 
  第二十二条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从社会上招聘少量业务骨干(聘用离退休人员时需经离退休人员的管理部门批准),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有突出贡献者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多种经营企业计提奖金比照城镇集体企业现行标准执行,按人均年奖金不超过标准工资五个半月(含一个月分红)掌握,不征奖金税。 
  第二十四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内,可采取多种分配形式,灵活使用。以劳务为主经营饮食、服务、修配业的企业,可以实行提成工资,对提成工资部分免征奖金税。有条件的企业,按隶属关系报劳动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并按规定缴纳工资调节税。多种经营企业职工的保险福利待遇,可参照主办单位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多种经营企业因故关停,对新招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人,可通过开辟新的生产、服务项目进行安置,或在主管部门系统内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剂;确实安置不了的,可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办理待业登记,接受管理,按“三结合”就业方针重新就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省政府批转之日起施行。以前省及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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