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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水泥窑尾高温风机等产品进口管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9-29 生效日期: 1997-10-01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特急国经贸机[1997]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水泥窑尾高温风机等15种生产设备经国际招标后实行暂定税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实行暂定税率的生产设备,由国家批准的招标机构通过国际公开招标采购。 
 
  二、进口单位持招标公告、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和主管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转报文件,到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进口手续。 
 
  三、海关凭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开具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验放,并按照暂定税率计征关税。 
 
  四、本通知自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国经贸机〔1997〕4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实行招标的暂定税率生产设备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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