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2]47号
省经贸委、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林业局、省供销社《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7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全省农电体制改革和农网改造任务的逐步完成,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面临着新情况和新问题,电力设施频繁被盗的现象日益严重,给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为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保障全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电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关系到电网的安全与稳定,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用电安全。确保电网安全运行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责任,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当前,在农电资产权属和管理主体发生变更的新形势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健全领导机构,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及时协调处理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重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辖区内电力设施安全。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破坏电力设施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力度,保证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广大群众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法律法规,同时通过典型案例,加强对农民群众和中小学生进行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电力部门要在电力设施上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牌和宣传牌,确保电力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要把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活动,作为当前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打击力度。对案件频发地区,要适时开展专项斗争。对影响大、危害大、损失大的案件,要组织专班,抓紧侦破,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对典型案件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公判、公处,以震慑罪犯、教育群众。各级供电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认真搞好“严打”整治斗争。
四、加大清理整顿力度,切实保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各市、州、县经贸、工商、供销、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废旧物资收购行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发电厂和变电站(所)周围、输电线路沿线的废旧金属冶炼点、收购点,要迅速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对未经批准设立的非法站(点),要坚决取缔;对违法、违章经营的收购站(点),要坚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堵塞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销赃渠道。
五、及时清除线下障碍,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各市、州、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的通知》(鄂政办发[1999]122号)精神,加大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力度。电力和林业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征、占用林地和林木来代及其补偿等有关事宜。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征、占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的,电力企业应在依法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林木采伐进行施工建设,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其它植物;电力企业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房、修路、围塘挖堰、开山放炮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要责令恢复、赔偿或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已经危及电网安全的树障、房障、路障等,供电部门要在汛期之前组织开展一次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共同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汛期供电安全。电力企业要加强对电力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强化防范措施,增强电力设施自防功能,保证电网安全运行。
省经贸委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省公安厅
省建设厅
省工商局
省林业局
省供销社
200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