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保护城乡个体工商业者合法权益的布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11-15 生效日期: 1985-11-15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布文号:
  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为了保护城乡个体工商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特布告如下: 
  一、城乡个体工商业者的合法财产和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二、城乡个体劳动者申请经营个体工商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不得借故拖延。 
  三、凡经批准设立并划定的个体工商业户的营业门面、亭、棚、摊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挤占、拆毁。因城镇建设规划的要求确需拆迁的,应视情给以合理补偿。 
  四、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需的货源和原辅材料,有关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积极安排,个体工商业户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可以自找货源,多渠道进货。收购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产品,不准随意压级压价。 
  五、个体工商业户必须及时办理税收登记,按章纳税,不得偷税漏税。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依法征税,不准擅自增加税目和重复征税。 
  六、个体工商业户除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费用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许强行入股,或非法提成。个体工商业户对一切违反规定的收费、摊派、强行赞助等行为,有权拒付和控告,各级人民政府应即制止并严肃处理。 
  七、个体工商业户的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合法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扣缴和吊销。城乡个体工商业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从事有证经营和正当经营。 
  八、对侵犯个体工商业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九、本布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