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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收费公路设施中国家股权及其收益管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05 生效日期: 1997-08-05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财发(1997)456号
 
 
 
交财发(1997)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 
  为规范收费公路设施资产收益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现对加强收费公路设施中国家股权及其收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收费公路设施”,是指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经交通部批准,允许经营公路的企业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的公路、桥梁、隧道以及与之配套的客(货)运站及相关服务设施等国有资产。 
 
  二、收费公路设施中,由车辆购置附加费(含分成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含政府性基金、非经营基金、中央财政拨款、其他按规定应属中央权益的资金,下同)投资形成的股权为交通部代国家管理的国家股权(以下简称国家股权)。其收益(含按规定进行评估增值部分的收益)为交通部代国家管理的收益(以下简称收益)。具体包括: 
 
  1、上市公司收费经营的收益中,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折成国家股的股利以及在上市公司股东权益中享有的相应收益。 
 
  2、转让全部收费权由外商独资经营的,其财政性资金形成资产的转让收益。 
 
  3、转让部分收费权由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其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所占出资比例应得到的回报收益。 
 
  4、有限责任公司收费经营的收益中,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所占出资比例应得到的收益。 
 
  5、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收费经营的收益中,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所占股份应得到的收益。 
 
  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与经营职能分开的原则,在国务院尚未明确国家授权投资或控股机构之前,部决定将以上收费公路设施中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国家股权及其收益,统一委托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管理并享有相应的收益。 
 
  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享有的收益,经部批准后原则用于发生上述收费公路设施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公路设施建设项目。也可由部统筹安排用于其他公路设施建设项目。 
 
  四、原由我部批准,暂将收费公路设施的国家股权及其收益委托有关省、市经营公路的企业持有和交通厅(局)代部监管的,以及虽未经部批准,但已进行了属于上述收费经营行为并含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路设施项目的单位,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对中央资产收益进行清理。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办理委托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管理收费公路设施中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国家股权及其收益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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