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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4 生效日期: 2003-07-14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粤建房字[2003]96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房管局(住宅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建住房[2003]122号)(随后上网)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物业管理条例》是建设部经过多年努力,提请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行政法规,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物业管理制度。各市要广泛进行宣传和组织学习,包括利用媒体,在小区内张贴,组织讲座,组织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学习,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等等。在宣传和学习中注意引导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理解物业管理的含义,转变观念。业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是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下来的,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业主不应该把合同约定以外的责任推给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也不应在合同约定以外作出承诺。 
  二、各市要以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条例》为契机,结合今年继续开展的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工作,加大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力度,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快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推动物业管理的健康有序发展。物业管理发展较快,市场机制发育比较早的城市,要通过媒体多做正面的宣传和引导。业主可以按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按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让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都能建立起和接受这种市场化意识和竞争意识,形成物业管理市场双向选择,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三、各市要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原则和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贯彻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配套政策和有关规定。省建设厅将配合省人大,尽快修改完善1998年10月颁布实施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并在8月份召开全省物业管理工作会议宣传贯彻《条例》。省物业管理协会将与各市一起,共同组织开展有关人员培训工作。 
  四、各市要根据国家和省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规范物业管理各方行为的工作,重视把物业管理中容易发生纠纷的问题消除在商品房买卖行为之前。在整顿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中,要求开发商在预售或销售物业前应按规定选聘好物业管理公司,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预售或销售物业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向业主明示临时公约,并要求业主作出书面承诺。让业主在购买物业时就了解到入住后物业管理的具体事项,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以及业主入住后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避免入住后由于事前没有约定发生纠纷。 
  五、各市、县建设和房管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职责分工,互相支持和配合,共同把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好。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与市场管理不宜分开,如果两者分开,不利于责、权、利的统一和对市场实施有效管理。我省部分城市有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管理与物业管理市场的管理分开的情况,请积极向当地政府提出意见,适当做出调整。 
 
 
广东省建设厅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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