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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评定2004年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02 生效日期: 2004-03-02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住房函[2004]5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建房[1997]12号),现对2004年评定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在2004年9月10日之前届满的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示范作用,经初审达到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条件的二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审查重点 
  各地要根据建房[1997]12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以及《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建住房[2000]96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申报机构的初审工作,在初审中应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人员。重点审查申报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业务水平、继续教育、职业道德等情况。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指注册在申报机构,与申报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人事档案已转入申报机构在人才中心开设的人事代理户下,且申报机构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的房地产估价师。 
  对从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调入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依法变更注册到申报机构,并符合上述条件的,方可视为申报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二)名称。申报机构的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性质。 
  (三)业绩。对申报机构的业绩要求,仍按《关于开展第二批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评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市[1998]014号)的规定执行。对申报机构填报的业绩,要结合申报机构信用档案公示的业绩进行抽查。 
  (四)对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脱钩改制或不符合脱钩改制要求的、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有违反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未按规定建立信用档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初审机构不得受理其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申报。 
  三、申报时间 
  请各地于2004年4月20日前,将本地区初审合格机构的有关材料(附件1)统一寄送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四、评定及公布 
  (一)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受理申报后,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组织国内知名专家和业内资深人士组成“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审专家小组”,采取专家评审、实地抽检、核对信用档案相关信息等方式对申报机构基本情况和出具的估价报告进行全面评审。 
  (二)将经专家评审合格的机构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www.realestate.gov.cn)、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网站(//www.cirea.org.cn)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设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公示结果确定合格名单,并以建设部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向评定合格的机构颁发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五、其他要求 
  (一)各地要把在本地区起示范带头作用、符合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条件的机构推荐上来,不得一哄而上。 
  (二)申报机构应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要求,做到申报资料的内容与信用档案的内容相一致。 
  (三)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申报材料的申报机构,将作为不良行为计入申报机构信用档案。 
  附件: 
  1、申报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三月二日 
 
  附件1: 
 
 
申报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附件2)一式两份(封面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同意申报一级资格的文件 
  3、申报机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向初审机关交验原件) 
  4、申报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申报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6、申报机构股东出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验资单位公章) 
  7、申报机构章程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8、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申报机构存档人员名单(加盖人才中心公章) 
  9、专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10、兼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复印件 
  11、最近二年内申报机构正式出具的具有代表性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单独装订,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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