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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1 生效日期: 2002-08-21
发布部门: 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统发〔20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人民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 :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党外人士的生活费适当予以增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各级政协委员、政协文史专员、政府参事、文史馆馆员、民族上层人士、宗教职业者以及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等。 
  二、标准和办法 
  从2001年10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生活费: 
  1?现(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增加180元。 
  2?现(曾)担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央文史馆馆员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增加145元。 
  3?其他党外人士,现本人每月生活费在406元及406元以下的,增加53元;407元至485元的增加58元;486元至569元的增加64元;570元至662元的增加74元;663元至760元的增加92元;761元以上的增加116元。 
  三、经费渠道 
  增加生活费所需经费,由原发给生活费的单位开支,按现行渠道办理。 
  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做好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工作。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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