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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7 生效日期: 2003-09-17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沪府办发[2003]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了切实做好2003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对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就业的毕业生,给予以下鼓励: 
  (一)可优先评选为市级或校级优秀毕业生。 
  (二)在艰苦地区工作2年或2年以上者,若报考研究生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三)给予一次性生活安置补贴。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对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以下鼓励: 
  (一)可推荐参加市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二)符合一定条件的,经学校批准,可直升研究生,保留学籍,待服务期满后,回学校攻读。 
  (三)给予一次性生活安置补贴。 
  各高校要关注毕业生志愿者在西部服务期间的工作和生活,要专门选派辅导员、班主任或专业教师作为联系人,与这些学生保持密切联系,追踪他们在西部服务期间的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进行必要的指导与帮助。 
  三、本市2003年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般应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并全部公开招考,择优录用。 
  对于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及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工作和服务期满后(最低期限2年)报考本市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和应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四、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对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本市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社会中介企业要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和相应服务。在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中,应减免相关费用。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可将其纳入本市劳动保障部门现有渠道,为其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贷款担保。 
  六、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手续提供便利。对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各高校要按规定为其保留两年,并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本市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社会中介企业在为未就业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中,应减免相关费用。 
  七、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要进一步主动为毕业生联系用人单位,加强与本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社会中介企业的联系。要创造各种条件特别是要积极利用计算机网络,帮助毕业生了解基层和用人单位的情况,有计划地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求职招聘活动。市教委要会同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团市委等部门和单位努力实现各高校校园网就业网站与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21世纪人才网、专业人员招聘网、中国大学生就业信息网、上海青年电子社区、上海学子在线等就业类网站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的共用共享,尽可能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信息。 
  八、加强对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毕业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并要求就业的本市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可持上海高校毕业证书到本市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上海高校毕业生,由劳动保障部门参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予以帮扶。 
  市劳动保障部门及职业介绍机构要主动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信息服务,并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 
  对因患病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就业并确无生活来源的本市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如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纳入本市低保范围,予以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如需给予临时补助的,视其家庭收入情况,纳入区县政府现有临时救助范围。 
  九、加大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和就业状况的统筹力度。市教委在核定本市高校明年及今后的招生计划时,对近三年来就业率低的专业,应要求其暂停招生或减少招生计划数。市教委可调整有关学籍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各高校鼓励学生根据社会需要和本人情况申请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并进一步提高学分制教学管理水平,灵活规定学习年限。市教委要公布全市各高校和各专业的就业率,引导各高校进一步重视就业工作。 
  十、做好本市高职院校毕业生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培训”的工作。这项工作由市教委与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共同负责。对培训考核合格的学员,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所发生的费用,可由市劳动保障局承担50%,其余50%由市教委、高校及学生个人共同承担。凡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都可报名参加创业培训。创业培训的费用,可按照市劳动保障局的有关规定予以全额补贴。 
  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本市高职院校毕业生,可凭本人毕业(结业)证书和本市居民户籍证,到由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受理机构申报参加“职业见习”计划,市劳动保障局可给予见习者生活补贴并为其购买特定的综合保险。 
  十一、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各高校要将就业指导课程作为教学计划的基础课程之一,采取多种形式对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形势教育和树立正确择业观教育,并将其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全过程。同时,要大力宣传优秀毕业生艰苦奋斗、自主创业、扎根基层的成才之路和成功经验,激发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干一番事业的热情。 
  新闻媒体要通过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确定切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值,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别是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就业的良好氛围。 
  十二、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互相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构建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务必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在市高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委员会的牵头和协调下,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紧密协作,形成合力。要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千方百计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市、区县两级财政要适当增加投入,对此予以积极资助。 
  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高校要主动化解矛盾,努力维护高校工作和学生思想的正常稳定。要密切关注本市高校毕业生思想动态,制订工作预案,将工作做早、做细、做实。 
  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高校,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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