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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中国证监会关于禁止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06 生效日期: 1995-04-06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机党字[1995]4号
各部室: 
  根据中纪委五次全会关于95年对党政干部廉洁自律作出的四条补充规定,把禁止公款吃喝玩乐作为廉政建设的工作重点,认真抓好落实,现将从我会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的《中国证监会关于禁止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的规定》下发,请传达到全体工作人员,并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中国证监会关于禁止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 
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的规定 
 
  为落实中纪委五次全会对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的补充规定,加强机关廉政建设,严格执行纪律,结合证监会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对禁止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作如下规定。 
  一、禁止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1、工作人员不准接受证监会监管和证监会职权范围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中介机构、咨询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及地方监管部门的宴请。 
  2、工作人员不准接受与证监会业务有关的境外商业性机构和个人的宴请。 
  3、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时,不准向接待单位提出超标准接待要求。 
  4、工作人员确需参加有关部门(单位)的庆典及其他难以避免的应酬性宴请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个人不准私自赴宴。 
  5、有关人员在为单位购置房屋、汽车等物资及购买办公设备、医疗及其它用品时不准接受销售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二、禁止工作人员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 
  1、工作人员不准接受邀请参加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的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 
  2、工作人员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安排娱乐活动举办庆祝、联谊等娱乐性活动。 
  3、工作人员不准授意、要求有关单位安排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 
  本规定所称营业性娱乐场所是指歌厅、舞厅、夜总会等。 
  三、关于落实上述规定的措施: 
  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2、各部室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人事部门要把执行情况列为年终考核干部内容,并作为对工作人员聘用、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3、工作人员如果违反前述规定,一经查实,将视具体情况按下列规定严肃处理: 
  (1)违反一次,且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将从其工资中扣除该次人均宴请(娱乐)两倍的费用; 
  (2)违反两次的,除处以经济处罚外,予以会内通报; 
  (3)违反三次以上或因对方没有宴请或安排娱乐活动而刁难对方的,调离原岗位,并予以会内通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解聘; 
  (4)如因接受宴请(参加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违反政策和原则,干扰市场正常秩序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上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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