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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12 生效日期: 2000-02-12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0]1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于1999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划》是对全省土地利用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的纲领性文件,具有法定效力,是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今后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依据《规划》的要求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以及各部门编制的有关用地的专项规划都应当与《规划》相衔接。 
  为认真贯彻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各市、县要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主要用地指标和用地布局安排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同时,要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1997-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主要指标的通知》(琼府办[1999]68号)下达的各项规划指标落实到实处,明确每块土地规划用途,确保土地用途管制顺利实施。 
  随着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各类用地矛盾将日益突出。各市、县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认识,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坚持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积极推进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向集约转变,提高土地利用率,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土地的合理利用,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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