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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12 生效日期: 2004-02-12
发布部门: 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徐政发[2004]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重大利用外资项目 
  (一)计奖范围:按实际到帐注册外资计奖,外商实际出资单个项目超千万美元的重大利用外资项目。 
  (二)考核依据:凭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原件并经外汇管理局加盖印鉴确认。 
  (三)计奖标准: 
  (1)1000(含)一20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 
  (2)2000(含)一3000万美元,奖励4万元人民币; 
  (3)3000(含)万美元以上的,奖励6万元人民币。 
  (四)奖励对象:项目单位 
  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的奖励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二、对外贸易 
  (一)出口创汇增幅奖励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自营出口企业,当年出口实绩比上年增长部分,按每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计奖,属机电产品或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每增长1美元另加发奖励0.01元人民币。 
  1.2004年出口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出口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15%; 
  2.2004年出口500(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出口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20%; 
  3.2004年出口200(含)-500万美元的企业,出口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30%; 
  4.2004年出口2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出口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1倍; 
  5.上年出口负增长的企业,以上两年出口实绩的平均值为基数,计算增长幅度。 
  6.近两年守法经营,无走私、骗税、逃套汇等行为。 
  上年无出口实绩的企业,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扶持 
  对年出口1500万美元(含1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参加由省、市确定的国际市场开拓、出口产品在国外注册认证、反倾销应诉等活动,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上报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扶持。 
  对企业在国家指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除商务部和财政部给予20%的保费资助外,由市财政给予补贴50%。 
  (三)出口应退未退税贴息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对截止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出口应退未退的增值税、消费税,中央财政从2004年1月1日起予以全额贴息,我市将认真贯彻落实。 
  对外贸易的奖励和扶持由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和人民银行徐州分行组织实施。 
  三、外经合作 
  (一)按企业当年营业额计奖 
  1.200(含)-500万美元,奖励5000元人民币; 
  2.500(含)-1000万美元,奖励10000元人民币; 
  3.1000(含)-2000万美元,奖励20000元人民币; 
  4.2000(含)万美元以上的,奖励25000元人民币。 
  (二)对外派劳务企业的奖励,凭签证复印件,当年派出徐州籍劳务人员超过100人部分,每增加1人次奖励50元人民币。 
  (三)企业利用国产设备或成熟技术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投资额在50(含)-100万美元的,奖励5000元人民币;投资额在1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10000元人民币。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奖励由市外经贸局、财政局组织实施。 
  四、本意见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县(市)、区要参照本意见制定有关奖励政策。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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