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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和省政府补充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2-16 生效日期: 1986-12-16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86)2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公司)、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部队驻昆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和省政府的补充规定,市劳动人事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定了昆明市《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关于国营企业招用工人的实施办法》、《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实施办法》和《关于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劳动保险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连同国务院发布的四个《暂行规定》和省政府公布的三个《补充规定》、一个《暂行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的四个规定,是我国建国以来劳动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这次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具体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统一协调,共同做好各项配套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工作;各单位要针对职工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把我市的劳动制度改革做好。 
  各县区、各单位在贯彻执行劳动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过程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市劳动人事局。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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