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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度国家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8 生效日期: 2005-03-18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办〔200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各直属科研单位,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 
  根据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和我局《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具体文件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科技标准栏目下载),我局将开展2005年度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1、由我局主持或者组织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以及我局主持或组织鉴定(评审、验收)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成果必须在我局登记的项目。 
  2、根据我局《关于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通知》(环办〔2002〕131号),申报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需在我局进行登记的项目。 
  3、鼓励国务院各部门、各大公司和地方各级环保局(办)组织或主持的各类计划项目产生的环保科技成果在我局进行登记。 
  4、为了推动国家科技人才战略、标准战略、专利战略的实施,各级环境标准与专利技术的科技成果也可以进行成果登记。 
  二、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应报送下列材料: 
  1、《科技成果登记表(基础理论、软科学类成果)》或者《科技成果登记表(应用技术类成果)》一份。 
  2、技术评价证明(专利证书、鉴定证书、评审证书、验收证书、标准文本)复印件一份。 
  3、软盘两张(内容一致),软盘内容包括《成果登记表》的电子版本;使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2.0版本简易版的导出文件;申请成果登记单位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的电子文本。 
  4、《成果登记表》和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2.0版本简易版可以从国家科技成果网(www.nast.org.cn)登记系统下载区下载。 
  三、经我局审查准予登记的成果,将按季度在我局网站上公布,成果登记者可以申请成果证书和成果完成者证书;2005年10月30日前被批准登记的科技成果将编入2005年度《成果公报》,并在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我局将择优推荐成果申报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和申请国家有关计划项目的支持;对重点项目,我局将加大示范、推广、转化的力度。 
  四、2005年度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我局已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承办。成果登记材料请寄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科技处收。 
  通讯地址:北京市安外立水桥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科技处 贺静娜 邮编:100012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张化天 电话 (010)66556211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科技处 贺静娜 电话( 010)84915158 
  传真(010)84915158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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