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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严厉打击防治非典时期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4 生效日期: 2003-04-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商)字[2003]193号
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计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首都市场的稳定和居民的正常生活,根据《价格法》,对在防治“非典”时期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坚决给予严厉打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同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对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严肃依法查处,并在媒体上曝光。 
  二、全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格管理的商品和限价商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价格执行: 
  1、食盐价格。京晶牌500克复合膜装精制盐零售价格每袋1.00元;1000克复合膜装精制盐零售价格每袋1.90元。 
  2、对“八味方”中药、十六层纱布口罩等已实行限价措施的商品,要严格执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物价局联合下发的京药监办[2003]11号文件和北京市物价局京价(医)字[2003]190号文件规定。 
  3、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粮、油、肉、蛋、菜、方便食品等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要按照合理的利润率、进销差价的原则制定价格,不得借机哄抬物价,扰乱市场,发“非典”财。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加强市场监测,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市场上的突发情况,要立即向我局和当地政府报告。同时认真受理有关咨询和投诉,及时查处投诉案件。 
  特此通知。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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