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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长江鹅公岩大桥设置收费站试行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1 生效日期: 2000-12-21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0]816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 
  为加快重庆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市委、市府决定修建重庆长江鹅公岩大桥,并将该项目交由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实施,现鹅公岩大桥已竣工通车。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之规定,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对长江鹅公岩大桥机动车通行费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项目 标准 
  车型 大桥通行费 
  东 岸 西 岸 
  摩托车(二、三轮) 2元/车次 1元/车次 
  2吨(含)以下各类货车 10元/车次 5元/车次 
  19座(含)以下各类客车 
  2-5吨(含)各类货车 10元/车次 5元/车次 
  20-49座(含)各类客车 
  5-8吨(含)各类货车 15元/车次 7元/车次 
  50座以上各类客车 
  8-20吨(含)各类货车 20元/车次 10元/车次 
  20-35吨(不含)各类货车 30元/车次 15元/车次 
  重型、特种车辆通行费(含监测、监护费): 
  1、拖挂车合重35吨(含)以上至45吨,每辆每次340元; 
  2、拖挂车合重45吨以上至55吨,每辆每次440元; 
  3、拖挂车合重55吨以上至65吨,每辆每次550元; 
  4、拖挂车合重65吨以上至80吨,每辆每次760元; 
  5、80吨以上重型、特种车辆专项编制费用; 
  二、收费方式及原则: 
  1、重庆长江鹅公岩大桥机动车辆实行双向式收费。 
  2、对通过长江鹅公岩大桥机动车辆的免费范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军车和正在执行公务的警车、工程抢险车、救护专用车、公交定线大客车以及经市政府批准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实行免收通行费。 
  3、重庆长江鹅公岩大桥不实行月票。 
  三、收费主体: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 
  以上收费标准自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执行,试收费期限一年。请收费单位于收费前持本通知到重庆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票,照章纳税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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