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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07 生效日期: 2004-02-07
发布部门: 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并政发[20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二月七日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有着重要意义。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并以此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0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各项制度,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具有深远影响。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 
  二、认真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学习行政许可法作为2004年法制学习、宣传和业务学习的重要内容。市司法局要将行政许可法的学习纳入“四五”普法计划。2月底以前全市举办一次由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行政法专家宣讲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负责人参加的行政许可法专题讲座。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组织集体学习、讨论,并要通过研讨班、报告会、专题讲座和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活动,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半个月,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了解、掌握这部法律所确立的一系列重要制度和具体规定。 
  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学习的基础上,要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广泛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主渠道的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开设行政许可法宣传专题、专栏等,掀起一个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的高潮,让人民群众了解这部法律,为推进实施行政许可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特别是在5月份全省“行政许可法宣传月”中,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活动,编印发放行政许可法宣传资料,利用各种形式将宣传活动搞得生动活泼、富有成效。与此同时,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3月底以前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委局办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各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分批进行《行政许可法》专题培训。市人事局要把《行政许可法》列为公务员培训的必修内容进行培训。为保证培训质量,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机构要严肃培训考核纪律,防止走过场,考核成绩要作为各级行政机关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精心组织,把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关的工作落到实处 
  (一)清理的范围 
  2004年7月1日前所有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无论是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依据,还是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都必须进行全面清理。行政许可的清理主要包括下列四方面内容: 
  1、行政许可事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需要把握三点:一是行政许可是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二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管理行为。三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其可以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为审批、审查、核准、批准、同意、认证、认可、检验、注册、登记、颁发证照、年检等。 
  2、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指负责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 
  3、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是指获得的行政许可必须达到的要求,办理行政许可的步骤、环节、方式以及时限等。 
  4、行政许可收费规定和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受委托行政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费的规定和行为,包括从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一直到审查与决定的全过程以及准予许可后的监督过程中所收取的费用。其表现形式为工本费、申请或申报费、审查或审核费、注册费、手续费、调查费、公告费、管理费、年检费、评审费和检测费等。 
  (二)清理的标准 
  1、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现行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 
  (1)行政许可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的,可提出保留的建议,但重点审查我市实施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是否超出了上位法规定。 
  (2)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在其它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先行登记备案,待上级有关清理意见出台后,再进行清理。 
  (3)行政许可以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为依据的,可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省政府规章及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需长期实施的,应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4)行政许可以市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为依据的,一律提出废止建议。 
  (5)行政许可以市、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其它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的,一律提出废止建议。 
  (6)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他文件中,凡是我省、我市自行创设的下列行政许可应当废止:第一,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第二,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第三,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行政许可。 
  2、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应予以纠正: 
  (1)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2)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政府规章的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 
  (4)行政机关委托非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 
  (5)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将实施行政许可权再委托其他组织的。 
  3、关于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应当修改和废止: 
  (1)依法可以实施行政许可,但增设上位法规定以外行政许可条件的。 
  (2)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到作出准予、拒绝、收回、撤销行政许可的步骤、环节、方式与上位法不一致的。 
  (3)办理行政许可的期限与上位法不一致的。 
  4、关于行政许可收费规定和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外,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均不得收费。因此,下列情况应当修改或者废止: 
  (1)国务院各部门、省、市、县(市、区)创设的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的收费项目。 
  (2)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3)以某种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 
  (4)提供行政许可格式文本收取费用的。 
  5、关于年检等定期检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我省、我市自行规定的年检等定期检验规定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三)清理的步骤 
  1、市直各部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2004年3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送市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上报材料包括给领导组的清理报告、填写完整的清理表格和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详细说明(包括电子文本),以及作为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文件的复印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所属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属各部门的清理工作,并于3月10日前将经县(市、区)长签字后的清理结果报市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要求同上)。 
  2、由市领导组办公室进行审查,并将清理审查结果报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组审核,然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于2004年3月底前将清理结果报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组。 
  3、清理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即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未经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实施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从2004年7月1日起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四)清理的要求 
  1、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应对本辖区、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期限和行政许可收费等逐项审查,列出项目,注明依据,摸清底数,提出建议。 
  2、以本文所附表格为式样,各县(市、区)、各部门自行制作清理表格,并按要求逐一填写。内容较多的可增加附页。 
  对行政许可事项,除了在表格中要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外,还应另附详细说明。 
  3、如果一项行政许可,以及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期限和行政许可收费涉及多个法律法规、规章或文件依据,要按从上位法到下位法的顺序依次在表格中填写。 
  (五)清理工作的分工 
  清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分级实施,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清理”和“谁许可、谁负责、谁清理”的原则,市政府负责市本级及全市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县(市、区)级及本辖区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市级清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具体组织市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工作;汇总全市清理工作结果;对市政府各部门上报的清理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并向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对涉及的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立、改、废;指导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清理工作。 
  2、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市属以上单位文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 
  (1)由本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2)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以本单位名义和以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3)实行垂直管理的县(市、区)行政机关或者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4)按照要求填报清理表,对本单位负责清理的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5)将经本单位领导审查通过的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情况,按照要求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审定处理; 
  (6)涉及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立、改、废的,提出立法建议; 
  (7)涉及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的,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8)落实行政许可法规定,完善各项制度。 
  县(市、区)级清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各县(市、区)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清理各自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 
  具体清理任务是: 
  1、清理、规范本县(市、区)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2、清理本县(市、区)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并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3、汇总本县(市、区)各级行政机关清理结果,经本级政府领导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4、落实行政许可法规定,完善各项制度。 
  在清理中,下级政府可以对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规定提出清理意见;下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也可以对上级政府对口的工作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规定提出清理意见;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也可以对相关工作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规定提出清理意见。 
  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对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收费的明确规定,由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对与行政许可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对清理工作高度重视,抓紧工作,积极稳妥,不留死角。整个清理工作在2004年3月10日以前完成。 
  (六)清理的检查 
  2004年5月1日以后,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组将组织对全市行政许可的清理情况进行检查。 
  2004年7月1日以后,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组将组织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工作领导组将组织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组将组织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004年第3季度,市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适时组织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 
  四、强化措施,探索和完善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转变观念,认真研究、探索和创新行政管理机制,并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加强有关配套制度建设,做到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事前许可与事后监督的有机统一。 
  (一)抓紧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在2004年6月1日前完成相关制度的建立: 
  1、关于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 
  2、关于建立健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和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 
  3、关于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4、关于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着手研究草拟《太原市行政执法错案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建立行政许可配套的相关制度、规章。 
  (二)积极创新实施行政许可的运行机制 
  1、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将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2、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政务大厅的建设工作,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将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全部进入大厅,停止在大厅以外从事审批工作,实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和市民提供方便。 
  3、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促进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创造条件建立政府网站,将有关行政许可的情况在网站上公布,方便申请人通过网络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三)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1、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要逐项进行研究,查找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制订加强制约监督的措施和办法。 
  2、市、县(市、区)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监督,依法建立对实施行政许可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法行为,解决好重许可、轻监管或不监管的问题。 
  3、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法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项目设定、受理申请、审查、费用收取、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4、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监察。 
  五、加强领导,保障到位,确保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任务繁重。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协调配合,切实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 
  (一)成立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机构 
  为加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已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监委常务副主任、市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为副组长,以计划、经济、商贸、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事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并从有关部门抽调业务骨干集中从事清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也要按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 
  ,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切实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县(市、区)、各部门必须在2004年2月10日前将成立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和领导组办公室负责人、联系电话等报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和领导组办公室负责人、联系电话等报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和领导组办公室负责人、联系电话等报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 
  (二)落实经费、保障到位 
  1、各县(市、区)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安排部署,在经费、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集中精力、集中人员、集中时间,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2、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考虑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作出相应安排。同时,要杜绝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费挂钩。 
  3、各县(市、区)政府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已取消和已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做好上下衔接。 
  4、实施行政许可法所涉及的机构职能和编制等问题,由市编办提出调整意见,报市编委会研究确定。 
  六、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队伍建设 
  按照国务院要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自身的素质,积极履行好政府和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顾问的职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特别是规范政府行政许可行为,创新行政许可运行机制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过程中,担负着光荣而重要的使命。市、县(市、区)政府要关心政府法制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解决法制机构目前存在的机构、编制、经费等问题,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与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及全体工作人员,要认清形势,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素质,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各部门要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县(市、区)、本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具体措施。实施本方案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组。 
  市领导组办公室联系电话:4220329、4223235、4222607(传真) 
  附件:太原市行政许可清理实施主体意见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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