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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北京市政府关于调整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杂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30 生效日期: 1994-09-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1994]第237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杂费标准的通知》(京政发〔1994〕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职业中专与成教局所属成人中专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的学校(详见附件一)的学杂费,参照中专一般学校收费标准执行。 
  二、重点中学、职高、职业中专、技校、中专学校及职业高中热门专业学校的名单见附件二。 
  三、各区、县物价局应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时为各学校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认真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小学、中等技术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9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杂 
费标准的通知 
 
 
(京政发〔1994〕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缓解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经费紧张状况,市政府决定,适当调整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杂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杂费、学杂费、学费的收费标准是: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取杂费 
  小学:城镇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30元,农村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12元。 
  初级中学:城镇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48元,农村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30元。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收取学杂费 
  普通高中:一般学校每个学生每学期100元,重点学校每个学生每学期160元。 
  职业高中:一般学校每个学生每学期140元,重点学校每个学生每学期200元,热门专业每个学生每学期300元。 
  中专学校:一般学校每个学生每学期300元,重点学校每个学生每学期400元。 
  技工学校:一般学校每个学生每学期140元,重点学校每个学生每学期200元。 
  (三)在京借读的外埠学生,除按规定交纳杂费、学杂费外,还需交纳借读管理费。其收费标准为:小学每个学生每学期240元,初中每个学生每学期350元,高中每个学生每学期600元。 
  (四)在京就读的外国籍学生收取学费。其收费标准为:入托保育幼儿每人每月450元,小学每个学生每学期1500元,初中每个学生每学期2300元,高中每个学生每学期3000元。 
  二、收取学生的杂费、学杂费、学费和借读管理费,要全部纳入预算内管理,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挪作他用。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它各类学校主管部门不得因调整学杂费标准相应减少财政拨款。收取学杂费要使用专用收据。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3〕66号),加强收费管理,严禁乱收费。对所收费用的财务管理和使用,由市财政局商有关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学校可酌情减收或免收杂费、学杂费。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高教局、劳动局制定。 
  四、各地区、各部门、各学校要认真做好调整学杂费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要教育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真正树立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和“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思想,积极支持教育改革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五、本通知自1994年9月1日起实行。 
  六、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文教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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