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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民族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共4件。1996年10月22日举行的民族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这4件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有关情况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要求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议案
雷文先等31名代表、泽巴足等32名代表提出议案(第325号、第429号),要求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民族委员会积极开展了修改民族区域自治区的准备工作,进行了大量的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各有关地方和有关部门的修改意见。1996年5月11日和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两次召集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进一步座谈讨论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问题。民族委员会根据这两次座谈会提出的意见,拟订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草案)》,1996年7月已报委员长会议。
二、关于建议尽快颁布实施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的议案
袁仲由等32名代表、蒋福弟等32名代表提出议案(第121号、第328号),建议尽快颁布实施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民族委员会从1986年开始着手起草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草案,目前已15易其稿。1996年9月初,民族委员会召开了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散居少数民族立法工作座谈会,交流了有关情况和经验,进一步征求了各地对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草案的意见。民族委员会拟就该法草案中的一些问题,再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对草案再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然后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
199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