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建办法〔2004〕1号
冀建办法〔2004〕1号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绿化局,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8号颁布、第22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现对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部门2004年度行政执法证件年度核验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范围
全省建设系统各行政执法部门所持省政府统一制作的建设类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
二、年度核验时间
年度核验时间截止到2月20日。
三、年度核验步骤
(一)实行下管一级原则。市、县建设行政部门到当地政府法制机构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审核表》,按规定填写并加盖公章,附新法培训情况报告,须分别报省、市主管部门征得意见。
(二)省、市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在《审核表》"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或证件审核章后,返回申报部门。
(三)申报部门持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审核表,以及本单位行政执法法律依据,到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办理相关年检手续。
四、新增空白行政执法证件的办理
因新上岗、变更行政执法类别等原因,需申领空白行政执法证件的,除按照规定填写申领表、参加有关培训考试外,均须按照省建设厅关于新上岗、变更执法岗位岗前培训的有关规定,参加省建设厅或其委托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专业法律知识实务培训考试,取得《河北省建设法律培训合格证》。符合规定要求的,可在本次年度核检中一并办理。
"执法类别"按冀建法[1999]107号文件的规定填写。在"房地产管理类"中,新增"住房公积金管理"一小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按"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小类填写。
五、年度核验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在上报《审核表》签署"不同意年度核验"或"不同意发证"的意见,并注明原因:
(一)行政机关非执法岗位的人员;
(二)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人员;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据受委托组织的人员;
(四)法定授权或法定委托组织非执法岗位的人员;
(五)各种临时、借用人员;
(六)新调入或转岗人员,未参加规定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七)调离执法岗位、离退休的人员。
(八)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人员;
(九)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人员;
(十)有以权谋私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
六、有关要求
(一)行政执法证件年度核验及新增空白行政执法证件的办理,是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全省建设系统各执法部门要加强领导,法制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保证年度核验的质量。
年度核检工作结束后,省建设厅将对市、县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或向不符合条件人员颁发执法证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做好执法人员及执法证件登记造册工作。通过本次行政执法证年度核验工作,各设区市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所辖县(市)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数量情况进行汇总,连同本机关及其下属单位执法人员进行分类统计,填写"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统计表"(见附表),统一以word形式制作电子文档,在上报《行政执法证件审核表》时,将电子文档(软盘)一并送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
厅属有关单位填写"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统计表"一份,并将软盘送政策法规处。
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电子邮箱:fg@hebjs.gov.cn联系电话:0311-7904560
附: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统计表(略)
二○○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