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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卷烟、雪茄烟商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4-08 生效日期: 1988-04-08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商标标识的要求

    第一条   图案和名称必须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85)国烟专字第26号、34号及卷烟国家标准的规定,对卷烟、雪茄烟商标的文字使用做如下规定:
  一、卷烟、雪茄烟包装正面必须用汉字标明商标名称(字大醒目),商品名称和企业名称。联营产品和监制产品应以汉字标明生产企业和监制单位名称。出口产品如有特殊要求,应事先经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核。
  二、卷烟、雪茄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标记。
  三、依据卷烟国家标准,卷烟商标必须标明烟支数、类型和焦油含量。
  四、硬条包装图案、用色应与小盒包装一致,一名多景商标、条包图案应与其中一景相同,且包装正面应以汉字标明商标名称、商品名称。否则另行注册。
  五、软条包装、条包封签应以汉字注明商标名称、商品名称和企业名称。
  六、标注企业名称时,应直称企业名称,不冠“中国烟草总公司”字样。


    第三条   根据销往地区政府的法律规定,可在出口产品包装上注有关吸烟与健康的警句,内销产品包装不予标注。


    第四条   商标所有权属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牌号,应标注“中国烟草总公司出品”字样,同时要在封签上注明生产厂名称。

 

第二章 商标申请和审查

    第五条   烟草制品是国家实行专卖的商品,烟草制品的商标必须严格管理。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注册卷烟、雪茄烟商标,必须经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未经注册的卷烟、雪茄烟不得生产和销售。

    关联法规    

    第六条   申请注册卷烟、雪茄烟商标的企业,必须先向所在地省级烟草公司提出申请,经省级烟草公司审查同意后,向中国烟草总公司申报。


    第七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依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凡申请注册卷烟、雪茄烟商标,必须同时申请注销与申请注册数量相同的已注册的卷烟或雪茄烟商标。


    第八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发给《注册证》后,申请单位应及时将《注册证》的复印件和正式商标叁张寄送中国烟草总公司生产管理部备案。

 

第三章 商 标 管 理

    第九条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一经注册,其商标图案的用色不许随意变更,同时,不得随意增添任何纪念、旅游等方面的文字或图案。
  改变商标的图案和用色须重新办理注册。

    关联法规    

    第十条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三年以上没有使用者,其注册商标所有人应自动申请注销。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5)工商标字第35号文的规定,一个商标只能用于同一质量等级的卷烟产品;卷烟与雪茄烟商标不得通用。


    第十二条   对于使用同一商标而烟支规格及包装形式改变时,可不重新办理商标注册。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商标档案,有关资料应妥善保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国烟草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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