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房主自住房在“文革”中被占用,要求收回原房居住的,……由占房职工所在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将占用的自住房腾退给房主。……同时,房主应将“文革”以来住进的公房(包括私房被接管时共居一处、现已分居的亲属所住的公房)相应退出。”《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二条关于房主(包括原共居亲属)住用公房面积与被占用自住房面积相互折抵的计算口径的规定是:
“(1)房主住用的公房,不论是解决居住困难或是落实私房政策分给的,均按住房建筑面积的100%计算。(2)原与房主共居现已分居的亲属住用的公房,若是解决居住困难分给的,按本人和配偶住房建筑面积的50%计算;若是落实私房政策分给的,按住房建筑面积的100%计算;若是迁入他人私房或其配偶家原住公房的,均不计算面积。”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办发〔1986〕6号文件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应腾退的私人自住房,如房主同意出租不再要求腾退的,可由房主与住房商定房租金额,超过现行规定房租的部分,由住户所在单位补贴。”
为了认真执行上述规定,进一步做好清退被占用自住房的工作,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腾退“文革”中被占用的私人自住房的规定,凡是房主及原共居亲属现住的公房多于其被占用自住房数量的,房主被占用的自住房即不再腾退。房主若坚持收回被占用自住房,他必须将现住公房退给落实政策部门使用;如果房主不能将现住公房交给落实政策部门使用,即不再给他清退被占用的自住房,而将其被占用的自住房作价收购或改为出租房。
二、房主被占用自住房的数量较多,部分腾退后已够房主一家住用的,商得房主同意,其余部分可不再腾退,由政府收购或改为出租房,由房主与住房重新议定租金。
三、房主一家人户口均不在北京的,其被占用的私人自住房可不予腾退,而由政府作价收购或改为出租房,重新议定租金,由房管部门代管。
四、产权人已故无合法继承人,或产权人全家下落不明的,其被占用自住房可不予腾退,由房管部门代管。
议租标准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一元二角,新增加的房租由住户所在单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