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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审查在公产内自费修建房屋的几项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5-07-12 生效日期: 1955-07-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一、凡申请在本局所管公产内自费修建房屋和添装设备,统由管理所审查处理,但申请单位,须用文字说明用途及原因,并附工程图样做法说明,经核符规定,对将来产权处理取得协议后,方可盖章证明。 
  二、审核注意事项: 
  1.查清产权,如系代管产(包括外侨产)或乙、丙级坛庙须报经公产处批准,代管产要估价缴款,外侨产须拍照存查。 
  2.拆除房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屋危险无修缮价值。 
  (二)临时建筑不合规格。 
  3.修建房屋和添装设备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不影响原建筑的安全。 
  (二)无碍本局修建计划。 
  (三)不妨碍公共利益,切实注意公用部分房屋和设备的补充(厨房食堂、厕所、电表、上下水道等)。 
  三、协议注意事项: 
  1.机关、团体、学校,经核准拆除的公房不补价,旧料由管理所运回;凡由财政拨款者新房建成应照章纳租,所需拆修费用由各单位负责,不得扣抵租金。 
  2.公私企业拆除公房应补价缴款,拆除旧料及新建房屋归该企业所有,但退租或收房时,其自建部分属于公营企业的一律无偿交给我局,不得私自转租、转倒、转让,属于私营或公私合营的由本局估价留购。 
  3.公私企业应负自建部分的修缮、保养和纳税的责任,本局有权进行检查和督促修缮。 
  四、审批手续 
  1.凡申请修建房屋和添装设备时,管段应先调查,报经所长同意,再办协议、盖章等手续。 
  2.凡拆除公房在五间以上的,报公产处核定后,再行办理。 
  3.遇有未列入本规定的特殊情况,应先报公产处,不得随意处理。 
  4.经批准修建房屋和添装设备的,于竣工时登注卡片及管理手册,每季度末列表报处备查。 
 
 
1955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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