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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济南市商业银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3 生效日期: 2003-02-13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函[2003]30号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济南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呆帐核销的请示》(济国税发[2002]115号)收悉。经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现批复如下: 
  济南市商业银行申请税前扣除的呆帐贷款总金额为22251000元,其中:经七路支行为14610000元、槐荫支行为7641000元。上述2笔贷款因借款人、担保人到期后一直未履行偿债义务,济南市商业银行依法起诉、追讨后,由于借款人、担保人已名存实亡,且无可供执行财产,再次经法院审理判决后中止或终结执行,因而形成了呆帐损失。根据《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号)的有关规定,上述2笔贷款符合呆帐贷款认定条件,准予用2002年提取的已在税前扣除的呆帐准备金核销,呆帐准备金核销不足的,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OO三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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