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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7 生效日期: 2001-12-17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1]121号
 财政部最近组织的一项专项检查反映出我省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存在如下一些主要问题:一是虚假配套粮食风险基金,将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作为地方配套承担的粮食风险基金;二是粮食购销企业采取弄虚作假随意填报保护价粮食收购、销售统计库存,编造假统计报表假库存实物统计帐,同时为与统计报表数字一致,采取编造假财务库存商品帐、假收购入库凭证、假销售出库凭证、假记帐凭证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三是不按粮食企业实际上报统计库存据实拨补,随意多拨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四是挤占、挪用粮食风险基金,用作企业解困资金、粮管办经费等;五是扩大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的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针对以上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工作。建立粮食风险基金是党和政府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的一项重大政策,是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财力保障。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严格按有关规定,抓好抓落实。 
  二、各级政府必须把应筹集负担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财政支出预算中优先予以安排,确保粮食风险基金配套资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对部分地方今年尚未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作为地方配套资金来源的,必须尽快通过调整追加预算予以安排。对以前年度来按规定到位的,在明年同当年的应筹集到位配套资金一并纳入年初预算进行安排,保证资金足额归垫到位。 
  粮食风险基金开支范围中央和省都作了严格的规定,政策性很强,各级政府必须按照确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自行扩大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对挤占、挪用粮食风险基金的,要坚决查处。各地粮食风险基金有包干结余的,必须将粮食风险基金结余资金按规定用途用于处理陈化粮价差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等粮食流通方面的开支,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从1999年起省对市、州实行了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改革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建[2000]7号)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审核粮食购销企业申请的补贴资金,及时拨付。 
  四、各级财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共同作好粮食风险基金申领、拨付和结算管理工作。财政和粮食主管部门应根据省政府制定的补贴政策,对企业库存实物数量的真实性、补贴资金运用的合规合法性等严格审核把关。有关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关措施予以整改。财政、粮食部门和粮食购销企业等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五、各地要按照《会计法》、《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规定,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的监管,认真作好实物管理基础工作。对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统计、会计、保管帐要逐月核对,市、县粮食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统计、会计质量检查,确保粮食实物数量的真实、准确。省粮食局进行重点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严禁通过虚购、虚销、虚报库存等方式套取财政补贴。对粮食购销企业采取虚购、虚销、虚报库存等手段套取的财政补贴,要依法追缴。对主要责任人要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经济犯罪和渎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沟通情况,坚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齐心协力搞好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二○○一年十二日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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