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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31 生效日期: 2001-07-31
发布部门: 甘肃省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1]95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商业银行: 
  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和省审计厅《关于清理整顿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清理整顿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清理整顿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意见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强化资金监管,积极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全国各地在2001年集中力量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帐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搞好我省清理整顿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目的 
  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包括部门本级及其所属单位)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帐户。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都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帐户进行清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各地、各部门要参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和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88号)及国家和省上有关现行帐户管理的其他规定,对本部门银行帐户进行清理。 
  通过清理整顿,要达到如下目的:一是各级纪检监察、财政、人民银行、审计部门要摸清各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基本情况,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二是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规范的银行帐户管理规定,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开设、使用帐户;三是由财政、人民银行重新规范认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银行帐户(单位零余额帐户),实行财政、人行审批备案制;四是对各部门开设的银行专户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撤并一切多余或重复设置的银行帐户。 
  二、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 
  清理整顿银行帐户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各地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审计厅统一组织协调,财政部门要加强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各级人民银行要协调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对工作中涉及的需要核实帐户、划转资金等事宜,要依法及时办理;监察机关要加强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处理清理整顿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审计部门要通过审计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监督;各机关事业单位要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并部署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 
  三、清理整顿的步骤和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清理整顿工作,采取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部门自查阶段。2001年8月15日之前,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银行帐户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按照有关政策对现有的银行帐户作出保留、取消或撤并的处理,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及财务负责人是搞好这项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一定要重视和支持清理整顿工作,财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务必将工作做实做细,取得实效。自查结束后,要将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银行帐户的清理整顿的详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说明整顿前后的对比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省级各部门要在8月15日前将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银行帐户的清理整顿的详细情况及《银行帐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附表1,包括EXECL电子表软盘)报送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并抄送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审计厅。同时,将《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户许可认定审批表》(附表2)报省财政厅重新认定。各地州市有关部门也要于8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帐户整顿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并抄送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审计厅。 
  第二阶段为有关部门核查阶段。2001年9月-11月底,各级监察、财政、人行、审计等部门要根据掌握的情况,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工作组,深入到单位、地县,有重点地进行复查。对银行帐户管理不规范的,进一步予以纠正;对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帐户要限期取消,对查出的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 
  在清理整顿中,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巩固工作成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银行帐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监督和管理。所有单位开设的银行帐户,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要按照设立银行帐户的条件及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单位银行帐户的数量;严格履行开设或撤销银行帐户的审批手续,严禁金融机构为公款私存开设帐户;要实行单位银行帐户审批备案制度,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要结合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严格会计监督及银行帐户开立的审核。要把银行帐户管理与加强财政监督、推行部门预算制度改革,以及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结合起来,增强清理整顿的整体效果。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要注意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变化情况,确保银行体系与社会制度的稳定。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 
  在这次清理整顿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和省上级其有关部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法规和纪律规定。特别是要以《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号)、《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等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纪律,对照检查本部门、本单位银行帐户的清理整顿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切实加以纠正。省上将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敷衍了事,甚至顶风违纪的,予以严肃查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清理整顿结束后,省上将按照国务院有关银行帐户管理和财政制度改革的要求,统一制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附件: 
  1.《银行帐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略) 
  2.《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户许可认定审批表》(略)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省审计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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