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京银房字[1996]第7号、[1996]京房资中心字第033号
各安居工程项目承建单位:
根据《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和市计委、市建委、市房改办、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下达1996年国家安居工程贷款资金计划的通知》(96京计基字第641号)的规定,以及《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安居工程贷款实施细则》、《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安居工程配套资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办理贷款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贷款申请
安居工程项目承建单位须持市安居工程工作小组办公室确认的安居项目建设贷款任务单,到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承办贷款单位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申请手续(见附表)。
二、贷款审查
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依据承建单位提供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进行贷款项目评估。凡经评估认定不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不予贷款;同时,由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请市安居办按原定规程重新调整项目。
三、贷款保证方式
安居工程贷款一律实行抵押贷款和第三方(法人)担保制度。抵押物评估由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负责,抵押贷款的额度为抵押物评估值的50-70%,第三方(法人)担保须经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认可。凡符合(95)京康办字第12号文件规定的,仍按规定执行。对贷款抵押和担保不落实的暂缓贷款。
四、资金专户制度
承建单位须在贷款经办行开立安居工程资金专户。承建单位须把安居工程的售房款(含30%商品房售房款)等有关资金存入该专户,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通过专户监督资金专项使用。对不执行安居工程资金专户制度的承建单位,停止贷款。
五、贷款使用
安居工程贷款必须专项用于安居住宅建设,各承建单位在取得贷款的同时,须向贷款人提交安居工程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安居项目工程进度计划(包括项目总的计划和栋号的计划)。贷款人根据安居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及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按工程进度拨付贷款资金。凡挪用安居工程贷款,经发现,立即中止贷款。
六、贷款偿还
各承建单位须在安居工程贷款到期前三个月,按借款合同规定做出具体的贷款偿还计划,并落实还款资金。对安居项目运作不好,偿还贷款无保证的承建单位,执行“旧贷不还,新贷不放”的原则。
特此通知
1996年8月27日
1996年北京市安居工程贷款规模分配表(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