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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外商投资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5 生效日期: 2001-04-05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政发[2001]0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更好地利用外资,加快长沙经济与社会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 
  由市财每年安排3000万元,作为招商引资中介人的奖励资金,按照《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引荐长沙以外的客商前来投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二、优惠外来投资者外商在长沙投资,除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制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如下优惠: 
  (一)外商投资举办生产型企业,可以选择出让或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付清首期拆迁安置费后,可以分期缴付土地使用权租金可返还70%。 
  (二)在我市投资数额大的外商,可以特邀出席我市的重大庆典和重要会议;为我市经济发展做突出贡献的外商,可授予“长沙市荣誉市民”称号,并享受相应待遇。 
  (三)在我市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或被授予“荣誉市民”的外商,可以向市公安局申请“在华永久居民”;在我市投资的外商及其配偶和子女,凭市招商部门发给的投资证明和卫生部门发给的医疗证书,可在指定的医院优先就医,子女上学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四)持有原居住地驾驶证的外商,可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直接办理驾驶证手续,不再收取除驾驶证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与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税外费《收费登记卡》。有关收费部门必须凭有效证件,并使用财政统一的收费收据和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到外商投资企业执收。同时,必须在《收费登记卡》上按要求登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强行向外商投资企业拉广告、赞助,强行征订书报杂志、资料和“搭车”收取其它不正当的费用。 
  (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检查登记卡》,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外投资企业的检查,须事先到市招商部门登记。检查时不得硬性规定由外商投资企业主要负责人出面接待,不得同一事项多级、多头进行检查。 
  (三)控制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参观、学习和考察等活动。所有必要安排的此类活动,须与市招商部门衔接,经外商投资企业统一后,方可安排。 
  (四)尊重外商的工作与生活习惯,保障外商的合法权益。查封外商的个人财产和对外商进行治安处罚前,应通报招商部门。 
  (五)设立外商投诉举报电话(电话号码:8666056)。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和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坚决拒绝,并可随时向市招商部门用电话或书面举报。 
  (六)坚决查处违规违纪案件。由市外资管理委员会定期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对政府各职能部门进行评议,组织市监察、物价、招商等部门进行督察,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从重处罚。 
  附件: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五日 
 
 
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 
 
  一、中介人的界定 
  中介人是经投资者确认的、与我市的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了投资的直接介绍人。 
  中介人可以是一个人、一个单位,也可以是数个人或数个单位。 
  二、奖励标准 
  (一)引进市外资金投入高新技术产业、现代产业、环保产业及其它生产性项目,按实际到位额的5‰计算奖金。 
  (二)投资基础设施、教育、卫生事业,按实际到位额的4‰计算奖金。 
  (三)投资金融、保险、商业和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和其它第三产业中的固定资产项目以及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上的其它鼓励类项目的,按实际到位额的3‰计算奖金。 
  (四)间接引进境外资金我市各类项目的,按实际到位额的2‰计算奖金。以从中方获取佣金,不再领取佣金。 
  (五)原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按增资扩股所在行业的奖励标准,以实际增资扩股额为基数计算奖金,并奖给该企业的主要经营负责人。 
  (六)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来我市投资的,均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算奖金。 
  (七)奖金的计算。境外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基数,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市外境内资金应以相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流动资金不在计奖之列。奖金币种为人民币。 
  三、奖励程序 
  引进境外资金的中介人在资金到位后,持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所投新企业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投资者出具的确认中介人证明以及中介人身份到市招商部门填写《长沙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引进市外境内资金的中介人在新企业正式投产后申报。市招商合作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发放。 
  四、其它 
  (一)专业从事招商引资的工作人员因履行职务引进外资的,其奖金奖励给单位。 
  (二)本办法适用于2001年1月1日后为我市引进外来资金的中介人。 
  (三)本办法由长沙市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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