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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30 生效日期: 2003-05-30
发布部门: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云质监局发[2003]130号
各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大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省局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精神,组织制订了《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积极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推动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大提高、大跨越、大发展,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 
  (一)提高思想认识。党的十六大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哪个地区非公有制经济越发达,哪个地区的生产力水平就越高,社会就越稳定越发展。全省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充分认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省质监系统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要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摆在各项业务工作的前列。各单位每半年必须书面上报落实本《意见》的实施情况,省局每年对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三)转变思想观念。加快非公经济的发展,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真正做到在认识上放胆、政策上放宽、比例和范围上放开、规模上不限、机制上放活、政治上放心。清除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偏见和歧视观念,研究制定促进发展的办法、措施,全力形成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合力和“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行政审批及收费项目的清理和改革工作 
  (四)依法进行审批。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继续抓好省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整理工作。对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取消,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由省局报省政府重新公布审批的行业、产品条件。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审批程序严密,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效率明显提高。 
  (五)规范收费项目。对省局及其以下部门制定的行政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收费项目,由省局统一收费科目、收费标准,由省政府向社会公布,不在公布范围内的项目,不得收费。 
  (六)实行收费优惠。对必须的行政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对依法核准的预算外收费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制度。 
  (七)杜绝乱罚款、乱摊派。各单位不得对所属部门、下级单位下达罚款指标;对非公有制企业罚款时,必须开具由国家或省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有罚款,一律专户上缴财政;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安排非公有制企业接待或报销不应由非公有制企业开支的费用;严禁强制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学术研讨会和收费性质的业务培训班。 
  三、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名牌战略 
  (八)培育名牌产品。认真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鼓励并扶持非公有制企业争创国家和省名牌产品;积极引导和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以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质量信誉,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培育更多的名牌企业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 
  (九)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免检。认真组织企业培训,宣传国家免检申请程序、时间、条件以及免检工作遵守的科学、公正、公开、自愿、不增加负担等原则,鼓励产品质量稳定、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的企业申报国家免检。 
  四、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十)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对非公有制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的工作,予以政策性支持,优先安排,快速审批,采用国际标准的复审改为资料审查为主,现场考核为辅。 
  (十一)支持企业做好标准体系建设。对标准化工作体系健全、质量稳定、技术力量雄厚的大型企业,优先安排企业标准化体系试点工作,建立标准化工作联系点,予以培训、标准资料、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支持,优先安排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五、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努力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 
  (十二)及时调解产品质量投诉。对符合产品质量投诉、申诉、争议调解等基本条件的,即时办理;对质量争议的调解,自收到所需书面材料之日起由原30日缩短为20日内调解终结。 
  (十三)缩短办理代码证时间。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1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四)缩短标准备案时间。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在受理材料后由原来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十五)缩短计量审核发证时间。对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和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考核的非公有制企业,在提出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安排考核,经考核合格的,6个工作日内审批发证,特殊情况应向企业说明。计量器具检定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到现场检定服务项目,6个工作日内出具证书。 
  (十六)加快特种设备审核办证时间。对特种设备申请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的非公有制企业,主动帮助,积极指导,创造条件,在受理申请达到国家法规规定条件,接到资格认可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审查,并办理资格证书。 
  六、进一步帮促非公有制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 
  (十七)协助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对申报国家生产许可证的非公有制企业。主动协助、积极指导,帮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接到申请书后,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受理申请书;在企业生产许可证材料上报国家局待批期间,力争为企业正常生产、销售创造条件。 
  (十八)简化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变更程序。对已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后,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的,可不必重新申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只需办理变更手续。其中不涉及生产条件变更的,可不进行现场考核,只作资料审核。对新创办的民营高科技企业,允许在其正式申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前进行小批量生产,试生产期以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领照时间计算,为期半年。 
  七、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执法行为 
  (十九)积极做好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在做好非公有制企业质量普查和建立质量档案工作中,要严守企业机密,要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得收费,不得将普查和建档中发现的问题作为处罚的依据。 
  (二十)加强服务。对名牌产品企业,产品质量免检企业,质量信得过企业实行自主管理、不告不查,即:没有举报不对企业检查;对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不规范,而产品质量仍合格的企业,第一次免于处罚,应以教育、责令整改为主;对无证、无标准生产和产品质量不合格,被处罚的企业实施跟踪督查制度,主动帮助企业整改,加强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黑窝点;严厉查处屡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意扰乱生产和市场秩序的不法企业。 
  (二十一)减少检查。严格控制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检查,对同一企业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重复查处。禁止对企业进行重复检查,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例行检查一年不能超过一次(省政府和国务院安排的除外);严格执行质量监督工作计划,除举报、投诉外,严禁重复监督检查。 
  (二十二)加强执法监督。对省外来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检查必须经同级监察部门的同意。对年纳税在500万元以上、200万元-500万元、50万元-200万元和省地县确定的重点企业的财产进行扣押或查封,必须分别报省地县监察部门同意后执行。 
  八、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实行过错追究责任制 
  (二十三)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力度,认真实行错案追究责任制。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严格执行“廉政监督卡”和“廉洁信息反馈表”制度。 
  (二十四)实行过错追究。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以收代罚、以检代罚”。对违反本《意见》的质监人员,一经查实调离原工作岗位;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除名。凡出现两次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向省局党组作检查,给予党政纪处理,性质严重的,给予主要领导降职或撤职处分。 
  (二十五)加强监督检查。对本《意见》的贯彻实施情况将采取行风评议和走访社会、走访政府部门、走访企业的办法,广泛听取意见,每年至少一次。各单位务必把此项工作作为年终总结、评比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进行检查落实。 
  (二十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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